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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一男子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改判加刑

贵州日报 2021-10-19


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被告人反悔提出上诉,“真诚悔罪”是假,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钻法律空子,以期得到更进一步从轻处理的目的。



近日

由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沈某某犯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罪一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基本案情:
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闹市区追尾出租车肇事后,因赔偿问题与出租车驾驶员协商未果,为泄愤驾车连续撞击该出租车,造成出租车被损坏的后果。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该案后,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基于沈某某认罪悔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根据沈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提出对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量刑建议并得到一审法院采纳。


一审宣判后,沈某某在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沈某某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得到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其反悔否认具结书签订的内容,属于认罪不认罚,对其从宽处理于法无据,遂依法提出抗诉。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支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基于沈某某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失去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从宽量刑应予以取消,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罚金刑不变。


检察官提醒: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鼓励被告人自愿真诚认罪悔罪,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有利于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倘若被告人并非真诚认罪认罚,在获得从轻处罚后又无正当理由随意反悔,钻法律空子,最终结果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来源: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娟 刘添元

统筹:晏海艳

编审:王璐瑶 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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