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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等多项内容迎来大范围调整。
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中小微企业融资迎来利好
新修订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调整,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据介绍,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已经大幅度降低。此举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
民间借贷逾期利率
不得高于司法保护上限
新规并未禁止正常的民间借贷,但针对审判实践中“有关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高利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牟利”等情况,新规明确将此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
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民间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为高利借贷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
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职业放贷”行为
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利性。《新规》对“职业放贷”行为也做出了规定。
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此外,最高法表示,要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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