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贵州清理这些不合理收费!
近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为着力解决部分地区水电气暖行业服务收费项目偏多、标准偏高、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切实减轻实体经济和群众负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清理取消城镇水电气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针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等各环节,清理取消水电气暖行业设立的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通知》明确,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同时,重申新建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行向买受人收取。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清理取消水电气暖行业不合理收费基础上,限期提出确需保留收费项目初审意见,经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清单外零收费。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积极会同各有关部门,紧盯《意见》各项改革任务,坚持清费顺价和标本兼治,强化政策衔接和部门协同,围绕完善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价格形成机制、持续深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体系,持续推动降低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
水电气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1〕11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供水环节不合理收费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进一步取消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
供电企业要在落实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供电系统对外常规作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9〕248号)关于取消低压用户报装工料费、检修费、10kV配电线路带电作业收费、移动发电车(机)收费等费用基础上,进一步取消本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取消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取消集中供暖环节不合理收费
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五、科学界定接入工程费用分摊边界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六、全面清理规范其他各类收费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七、严格对标对表开展清费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深度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纠正强制性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所属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各地应在深入清理、充分论证和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就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3月31日前报我委审核,随文附拟保留收费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收费主体、收费对象、现行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市场竞争程度、目前是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有关情况。我委将对各地上报的拟保留收费项目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含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接受公众监督。
八、工作要求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强化认识、落实责任,把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作为当前的价格改革重点任务,抓紧进行专项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提升公众获得感。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认真梳理总结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取消的收费项目、涉及年度收费金额等)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30日前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我委,我委适时对各地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推进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6日
(来源: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编辑:胡蓉 喻辉
统筹:王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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