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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判了!

贵州日报 2021-10-18

3月1日袭警罪正式设立后,贵阳首例袭警罪正式宣判:3月5日,贵阳云岩区法院依法以袭警罪判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苟某某表示伏法。

此案发生在2020年11月9日晚,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网格民警沙某某、辅警邓某某在云岩区万科大都会现场处置一起纠纷案中,沙某某遭到被告人苟某某用手卡脖子,言语辱骂。

在对苟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苟某某采取语言辱骂、吐口水、用脚踢踹的方式攻击沙某某、邓某某。

后经贵阳市云岩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两名出警人员不同程度软组织挫伤。

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第5款修改为袭警罪并正式施行,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不仅对人民警察人身造成伤害,更会导致警情处置延误,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袭警罪的确立,有效打击了妨害警情处置及危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维系了社会良好秩序,形成了严明法治的价值导向。


撰文: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编辑:陈豪统筹:田旻佳
编审: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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