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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规程》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以及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
《规程》作出了两种程序规定,设置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针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程序。对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且损害量化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认定,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损害量化赔偿金额超过50万的,按照鉴定评估、组织磋商、诉讼、开展生态修复的一般程序,依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也就是要实现“简出效率、繁出要案、繁简结合”的办案目标,从而解决磋商诉讼推进难、案件办理周期长等问题。
《规程》分为7个部分,主要涉及案件调查、启动索赔(开展磋商或提起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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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案件调查的启动条件和程序。《规程》明确开展案件调查必须要调查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基本情况,损害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关联关系,损害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估算。明确自启动调查程序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必要时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明确在案件调查之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存在有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损害行为与事实有关联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主体明确,则必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
明确了磋商与诉讼的启动条件、内容和程序。《规程》明确只要满足损害调查,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提议,完善损害认定,编制修复方案等条件,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动启动磋商程序;明确在磋商时,必须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对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修复方案,对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方式及期限,对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启动时间、监督方式、结束期限,对生态环境修复及修复效果评估等五方面进行磋商,对这些内容无异议的则签订赔偿协议,共同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明确了开展修复的条件及程序。《规程》明确经赔偿协议和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定、判决等生效文书确定的修复义务作为开展生态修复的前提条件。明确进行修复需要编制修复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备、开展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五个部分。明确了无法直接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磋商或判决的内容,要求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生态修复,或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督促开展替代修复。
撰文摄影: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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