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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

贵州日报 2021-10-17


4月2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新闻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孟宇光介绍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情况以及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展和下一步落实《规程》的具体措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


《规程》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以及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


《规程》作出了两种程序规定,设置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针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程序。对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且损害量化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认定,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损害量化赔偿金额超过50万的,按照鉴定评估、组织磋商、诉讼、开展生态修复的一般程序,依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也就是要实现“简出效率、繁出要案、繁简结合”的办案目标,从而解决磋商诉讼推进难、案件办理周期长等问题。
《规程》分为7个部分,主要涉及案件调查、启动索赔(开展磋商或提起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主要内容。

图片来源网络


明确了案件调查的启动条件和程序。《规程》明确开展案件调查必须要调查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基本情况,损害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关联关系,损害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估算。明确自启动调查程序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必要时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明确在案件调查之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存在有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损害行为与事实有关联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主体明确,则必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
明确了磋商与诉讼的启动条件、内容和程序。《规程》明确只要满足损害调查,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提议,完善损害认定,编制修复方案等条件,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动启动磋商程序;明确在磋商时,必须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对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修复方案,对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方式及期限,对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启动时间、监督方式、结束期限,对生态环境修复及修复效果评估等五方面进行磋商,对这些内容无异议的则签订赔偿协议,共同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明确了开展修复的条件及程序。《规程》明确经赔偿协议和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定、判决等生效文书确定的修复义务作为开展生态修复的前提条件。明确进行修复需要编制修复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备、开展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五个部分。明确了无法直接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磋商或判决的内容,要求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生态修复,或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督促开展替代修复。


撰文摄影: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王奇
编辑:任诗音 胡凯瑜统筹:胡莹
编审: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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