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无照。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2.有照无证。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从事学科类培训。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开展线上培训的,由区教育科技局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按程序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批后再开展。3.有证无照。对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而未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尽快完成登记,义务教育阶段必须登记为非营利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已经登记为营利性的,在市场监管局注销登记,重新在民政局登记为非营利性。4.有照有证。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设置标准,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或管理不规范,拒绝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规定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1.招生行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践行诚实守信原则,不能签订不公平协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广告行为。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3.培训行为。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面向学生(含家长)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课程、课时包。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区教育科技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1.依法聘用教职工。校外培训机构招聘教师要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规定,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严禁无证上岗,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一经发现,吊销办学许可证。教职员工招聘要严格按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开展入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有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坚决不予录用。2.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立教师黑名单制度。对中小学在职教师(含幼儿园、电教馆、教研室、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组织开办校外培训班、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的采取零容忍态度,按《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吊销教师资格证。同时,坚持组织教师签订《毕节市中小学教师拒绝违规兼职兼薪(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承诺书》3.严查合作办学。针对合作办学中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暗中协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开展赛前培训、赛后辅导;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引诱学生参加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教研机构、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租赁给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已经租赁的,必须立即收回。
1.提升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和教师评价体制改革,实施公办强校计划,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学校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让学生在学校学得更好。2.加强课后服务。建立健全课后服务政策,丰富课后服务形式和内容,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和开拓视野,切实增强综合素质能力。3.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讲”、组织推荐或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