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疗服务价格将实行动态调整
日前,记者从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网站获悉,省医保局等四部门下发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就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设置了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并制定调价方案和项目,优化规则和程序。
通知明确
上调医疗服务价格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本地区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验检查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例较上一年度下降;
门诊、住院患者次均检查、检验费用同比上一年度有明显降低;
医保基金可支付月数大于10个月;
宏观经济指标,本地区医疗收入增长率低于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GDP)、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长率。
有以下条件之一
不可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医药总费用增幅过高;
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超过预期;
本地区医疗收入增长率高于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GDP)、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长率。
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实施的专项调整、重大疫情等公共事件中的临时调整、价格矛盾突出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不受条件约束。
通知要求,各市(自治州)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相关指标进行量化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不启动价格动态调整。2021—2022年,要抓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窗口期”,每年进行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稳妥有序调整;进入“平稳期”以后,适时调整价格评估周期,做到与“三医”联动改革紧密衔接。
通知提出,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主要是将调价空间向调价项目进行合理分配。调价预计增长的总金额与既定的调价空间基本吻合,应综合考虑:一是统筹考虑促进医学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优先考虑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如诊疗、手术、护理、儿科、精神、中医等;二是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以及医师级别等因素,合理调节价格差距,兼顾专科和基层医疗机构;三是区域间应加强沟通协调,促使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市州间的价格水平保持合理衔接,逐步缩小地区差价,促进医疗技术均衡发展;四是平衡好调价节奏和项目选择,防止出现部分应调整的项目长期得不到调整、部分项目过度调整的情况。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编辑:胡蓉 喻辉
统筹:王迟
编审:田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