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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贵州日报 2022-03-31


10月8日,国家发改委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


具体内容如下: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②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


③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


⑤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


⑥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



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的附件部分,作出了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的说明。


其中提到,禁止措施“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的设立依据为《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


据中国政府网显示,该决定于2005年4月13日成文,于2008年3月28日发布。(链接: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来源:国家发改委官网、中国政府网、北京日报)


编辑:任诗音

统筹:胡莹

编审: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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