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戴口罩还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贵阳一女子被拘
10月25日08时40分许,有群众报警称,清镇市第一农贸市场有市民不配合疫情卡点工作人员的防疫工作,并殴打工作人员。清镇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接警后,立即前往清镇市第一农贸市场处置警情。
经调查,清镇人安某芬(女)在经过第一农贸市场进出口疫情卡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其佩戴好口罩,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并测量体温,安某芬称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无法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并拒绝佩戴好口罩,和疫情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辱骂工作人员。
民警将安某芬带离农贸市场
被劝开之后,安某芬见疫情卡点右侧不能进入农贸市场,就绕过卡点,准备从卡点的另一侧进去。疫情卡点工作人员见安某芬要硬冲卡点,随即上前劝阻。在劝阻的过程中,安某芬辱骂、推搡工作人员并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疫情防控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此前,清镇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关于疫情防控决定,安某芬的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清镇市公安局依法对安某芬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安某芬进入农贸市场不戴口罩还殴打工作人员,被警方拘留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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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撰文摄影: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喻辉 胡蓉
统筹:王迟
编审: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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