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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生育假期!这些省份宣布了

贵州日报 2022-06-30


湖北


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新修改的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对子女照顾老人“护理假”做了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帮扶关怀、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昨日(11月25日),多地宣布延长生育假期。

上海


11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修改决定》共二十条,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修改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根据《修改决定》,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此次《修改决定》在上海施行后,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修改决定》还增设了育儿假,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本次修改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二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重点围绕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方面作相应衔接。

11月25日《修改决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上海市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规实施中有关问题的作了答复:

关于生育问题


▶1.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起正式实施?
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上海市三孩生育政策从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起正式实施。

▶2.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如何计算的?
答:按照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3.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

▶4.一对夫妻已经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在什么情况下还可以再生育子女?
答:根据《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5.一对夫妻生育三个以内子女,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答:不需要。

▶6.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答: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

关于相关假期问题


▶1.生育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这段时间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在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3.育儿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4.《条例》规定,“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还是周年?
答:指的是“周年”。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5.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答:可以享受育儿假,以孩子的实际年龄来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实际年龄已经满1周岁、未满2周岁的,则其父母双方还可以享受2个周年期间的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浙江


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016年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我省出生人口出现增长小高峰。但随着生育堆积势能的快速释放,已婚育龄妇女规模逐年下降,婚育观念变化,以及就业压力、抚养压力、生活压力等导致的‘生不起、不敢生’,全省出生人口数量2018年起明显减少,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显示,2020年浙江出生人口约32.8万,比2019年减少8.1万,减幅19.8%;其中二孩出生14.6万,比2019年减少4.5万,减幅23.6%,总体生育水平低于预期。

除了延长产假,修改后的《条例》在生育奖励与保障方面还增设了育儿假,明确“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此外,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一次性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规定。

在生育支持措施上,修改后的《条例》新增普惠托育、母婴设施等内容。如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社区和乡村规划、建设、改造中,按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公共设施、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重庆


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生育有哪些新变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删除相关处罚、处分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1997年9月通过,于2000年11月进行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2011年11月和2014年3月又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2016年为实施两孩政策进行了全面修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做好我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关工作,有必要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再次修正。

决定共二十条,主要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取消与三孩政策不适应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等进行了修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此次原则上未作修改。

决定落实中央和上位法精神,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意味着公民有权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三个子女。而对于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如果子女死亡或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体现了对这些特殊家庭的关怀。

决定还取消了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罚、处分规定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奖励和惩罚两种经济手段一直并用,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次修法之后,惩罚手段不再使用,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罚、处分规定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其他规定。

完善休假制度,各级政府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负担


决定进一步完善休假制度。对产假、护理假均作了适当延长,对育儿假增加为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休一年或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休五至十天,更为灵活和人性化。

“与之前的法规相比,以前只有女职工可以休育儿假,决定则规定夫妻双方都可以休育儿假。”黎藜介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决定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生育的职责。决定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配置母婴设施,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决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保障服务。决定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规定单位支持婚检、孕检、产前医学检査,保障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决定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给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决定还进一步保障相关人员权益,坚持原有的相关奖励扶助与支持政策。决定明确独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决定提出,加强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支持与照顾。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来源:澎湃新闻、湖北日报)

编辑:胡蓉
统筹:王迟编审: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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