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生育假期!这些省份宣布了
湖北
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新修改的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对子女照顾老人“护理假”做了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帮扶关怀、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修改决定》共二十条,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修改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根据《修改决定》,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此次《修改决定》在上海施行后,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修改决定》还增设了育儿假,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本次修改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二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重点围绕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方面作相应衔接。
11月25日《修改决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上海市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规实施中有关问题的作了答复:
关于生育问题
▶2.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如何计算的?
▶3.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4.一对夫妻已经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在什么情况下还可以再生育子女?
▶5.一对夫妻生育三个以内子女,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6.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关于相关假期问题
▶2.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这段时间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3.育儿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4.《条例》规定,“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还是周年?
▶5.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浙江
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016年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我省出生人口出现增长小高峰。但随着生育堆积势能的快速释放,已婚育龄妇女规模逐年下降,婚育观念变化,以及就业压力、抚养压力、生活压力等导致的‘生不起、不敢生’,全省出生人口数量2018年起明显减少,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显示,2020年浙江出生人口约32.8万,比2019年减少8.1万,减幅19.8%;其中二孩出生14.6万,比2019年减少4.5万,减幅23.6%,总体生育水平低于预期。
除了延长产假,修改后的《条例》在生育奖励与保障方面还增设了育儿假,明确“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此外,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一次性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规定。
在生育支持措施上,修改后的《条例》新增普惠托育、母婴设施等内容。如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社区和乡村规划、建设、改造中,按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公共设施、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重庆
重庆生育有哪些新变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删除相关处罚、处分
决定共二十条,主要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取消与三孩政策不适应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等进行了修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此次原则上未作修改。
决定落实中央和上位法精神,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意味着公民有权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三个子女。而对于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如果子女死亡或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体现了对这些特殊家庭的关怀。
决定还取消了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罚、处分规定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奖励和惩罚两种经济手段一直并用,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次修法之后,惩罚手段不再使用,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罚、处分规定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其他规定。
完善休假制度,各级政府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负担
决定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生育的职责。决定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配置母婴设施,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决定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给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决定还进一步保障相关人员权益,坚持原有的相关奖励扶助与支持政策。决定明确独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决定提出,加强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支持与照顾。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编辑:胡蓉
统筹:王迟编审: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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