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8月1日起实施
近日,由贵州省燃气协会主编的《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已编制完成,经过专家审查、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通过省住建厅官网正式发布。 其中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应当选用与燃气相适应的专用燃具,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编号为 DBJ52/T110-2022, 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贵州省燃气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该标准适用于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包含管道燃气(NG,LNG,CNG)、瓶装燃气(LPG,DME)、燃气场站、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城镇燃气安全检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
其中,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管理检查标准为——
●应当使用合格的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不超过判废年限。
●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
●不得在燃气设施上缠绕电线、悬挂其他物品。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
●燃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居民用户在用气环境上——
●要求燃具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具有给排气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专用房间等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
●燃气设施禁止设置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休息的房间和卫生间内,不得设置在建筑的避难场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等场所内。
●同一场所使用的燃具增加数量或由另一种燃料改用燃气时,应满足燃具安装场所的用气环境条件。
●居民用户不得使用燃气直接燃烧取暖的设备。
●居民用户禁止将燃气作为生产原料使用。
(来源:贵州建设、ZAKER贵阳)
编辑:刘添元 喻辉
统筹:王迟
编审:田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