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发展!厦门自贸片区发布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
(厦自贸委规〔2020〕4号)
各相关单位: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已经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深化供给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 | 扶持对象 |
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片区”)供应链业务发展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纳税在自贸片区的企业。
二 | 扶持措施 |
(一)建设供应链平台
1.打造中国(厦门)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拓展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服务功能,打造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平台门户、数据服务、金融服务、信用服务、共享服务、监管服务等相关模块,提高供应链整体协同效率,提升供应链数据可视化,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2.鼓励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合。鼓励第三方机构、核心企业及科技企业等在自贸片区内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设立运营机构,提升行业内上下游企业在供应链各节点上的协同效率。根据平台交易规模给予“一企一策”的政策支持。
(二)发展供应链金融
3.降低供应链融资成本。鼓励自贸片区内供应链企业规范、创新开展供应链业务,争取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类金融机构授信、融资支持。对纳税在自贸片区管委会的借款人的人民币应收账款质押、货物(仓单)质押贷款供应链金融业务,按贷款金额给予借款人1%年化利率贴息,单家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于以货物(仓单)质押融资(含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再按实际融资金额给予借款人年化0.5%的货物监管和仓储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年度实际支付的货物监管和仓储费用之和,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
4.发挥金融在供应链环节中的支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融资推荐、交易信息共享、确认款项收付(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协助存货变现、强化供应链金融管理等方式,共同开发个性化、特色化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支持供应链融资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支持信用良好的地方金融组织(指小贷、融资担保、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大类)搭建供应链基础设施和交易场景,推动自贸片区供应链业务发展。对纳税在自贸片区管委会的银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比上年度,应收应付账款质押融资、存货(仓单)质押融资、票据或远期信用证贴现融资等月均供应链融资余额每增长10亿元的,给予50万元扶持,最高200万元。
5.建立科学的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体系。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各项金融服务应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禁止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相关资质的企业以供应链金融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防范核心企业基于关联交易或虚假贸易的自融行为,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等风险。依法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三)助力供应链发展
6.培育供应链核心企业。对自贸片区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的,给予15万元/家一次性奖励;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7.支持引进培养供应链人才。对自贸片区企业新引进供应链高端人才,按照目前我市及片区人才奖励办法予以个税返还。对获得当年或上一年度APICS CPIM、CSCP、CLTD、SCOR、ISM CPSM、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SCMP等任一种认证的供应链人才,给予1.5万元/人·证的一次性奖励。
8.营造供应链行业发展氛围。鼓励支持企业和院校进行产学研结合,支持协会、高校、专业机构设立供应链专家智库,举办行业公共培训、圆桌会议、沙龙、论坛,开展各类供应链项目研究、调研统计,牵头编制供应链行业标准和供应链指数,提炼和汇编最佳实践案例等。
9.鼓励供应链创新与技术应用,加快中国(厦门)供应链科创中心建设。鼓励各供应链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鼓励供应链企业与中国(厦门)供应链科创中心合作,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等新技术,共建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经专家评审合格的,给予投入金额50%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不超过50万元。
三 | 其他事项 |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市、区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二)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须承诺注册或纳税关系五年内不迁出自贸片区。
(三)已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被发现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按规定收回已兑现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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