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苟少森等人涉黑案件公开宣判 53人全部获刑
2020年6月30日,由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苟少森等53名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宣判。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9项罪名28起犯罪事实,以苟少森为首的53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照片来源: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苟少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9名骨干成员杨利伟、苟艺丹、漆发明、马伟、何小军、王宇飞、杜康、王汉新、袁汉川均数罪并罚,分别判处20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韩黎、陈雪飞、周致远、李保忠、陈峰、胡小建、杨小山、冯迪、邓军9名积极参加者,数罪并罚分别判处19年至6年6个月有期徒刑,对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4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该案中51名涉黑成员共判处罚金总额373.5万元,没收财产金额3.3亿余元(包括债权)。对2名参与犯罪较少、认罪态度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对10名涉黑骨干成员在没收财产的同时,对其家属均保留了必要的住房及生活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苟少森及其他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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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审核 | 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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