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股票限售期规定总结---附法规依据(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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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板块 | 持股人类别 | 限售期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法规的普遍性规定 | 发起人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法》第142条第一款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法》第142条第一款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能转让其股份。 | 《公司法》第142条第二款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 《证券法》第47条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13条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5条 | ||
战略投资者 | 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5条 | |
应当承诺获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 |||
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 | 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23条 | |
普通股东 | 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时细则》第10条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人 | 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时细则》第9条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行人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4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6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7 |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 |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 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3.1.12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3.1.11第二款 | |
发行人 |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已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4 |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6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股股份的持有人 | 除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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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限制转让的特别规定可简单地概括为“两年三次”,该种股票须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之一;解除限制的时间点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2.8节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进行过转让的 | 如果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其直间或间接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进行过转让的,不管受让人是谁,该转让部分的股票仍受“两年三次”的限制规定执行。但是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而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也就是说做市商为了开展做市业务,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让挂牌公司股票作为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两年三次”的限制。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2.8节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新三板遵照公司法规定 | ||
发起人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法》第142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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