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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盗窃被三次判刑,却为何不是累犯?

2017-09-06 深圳公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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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累犯!”尽管因为盗窃,已经第三次被法院判刑,但四川籍男子韩某认为,自己第三次盗窃的事法院判重了,因为他不能算是累犯。他的说法,站得住脚吗?


今年4月,韩某将一纸申诉书交到了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收到申诉书后,该院立即启动相关法律程序。


控申科检察官在收到韩某的申诉后,经过调查取证得知,今年23岁的韩某,在2011年时确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同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后来,韩某又重操旧业,在2016年被瓯海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5月23日刑满释放。今年4月,韩某再一次因为盗窃被瓯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检察官又对有关累犯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研读。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意味着,犯罪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检察官在对案件复查后认为,韩某虽有两次犯罪前科,但第一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符合累犯规定的“除外”情形,第二次被判处拘役,不符合累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求,因此两次犯罪均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故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某系累犯并从重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


5月2日,该院以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8月9日,经法院开庭审理,更正了原判对韩某累犯的错误认定,韩某的刑期也由原先的有期徒刑九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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