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和司机厨师“同屋办公”为哪般

2017-06-05 廉洁兖州 廉洁兖州



  违纪问题通报

  2016年12月,某区通报了一起党员干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违纪问题。经查,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所原所长刘某某、原负责人黄某某办公用房面积为40.1947平方米,超标准使用28.1947平方米。2016年12月6日,该区纪委给予刘某某、黄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查处经过   

  2016年10月,区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该区某村村委会大楼6楼过道南侧的一间办公室面积明显超标。该区纪委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第一纪检监察室予以调查核实。

  调查组人员实地核查后发现,该办公室为某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刘某某的办公用房,实测面积为40.1947平方米,违反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的管理规定。

  “我和林某某、连某某三人同时在所长室办公。另外,所长室有时还用于召开会议、接待群众来访、储存杂物等。2014年4月我去镇工商所主持工作前,这个办公室就是所长室,我到任之后并没有对这个办公室的面积进行调整,而且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整改措施。”面对区纪委工作人员的询问,黄某某解释说。

  “林某某和连某某的办公桌怎么会放在所长室里呢?”调查人员问。

  “我2015年10月担任该所所长的时候,他们的办公桌就已经放在我的办公室里了,我并没有对办公室原来的格局进行调整。”刘某某辩解道。

  “林某某是司机,连某某是厨师,都不是公务人员,他们有什么工作必须在所长室里完成?”在调查人员的追问下,二人哑口无言。

  经过调查人员的耐心教育,刘某某、黄某某最终如实向调查组交代了自己长期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问题,并深刻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2016年10月18日,该超标准办公室整改到位。2016年12月,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某、黄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