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出境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2017-06-27 廉洁兖州 廉洁兖州


基本案情

  刘某,党员,某厅副厅长(主管该厅A处及人事工作)。张某,党员,某厅A处处长。李某,党员,某厅后勤处副科长。

  2016年3月,张某带A处人员到某国参加专业研讨会。李某想借机出国旅游,找刘某、张某说情,经过二人签字同意,李某以A处副主任科员虚假身份填写出国审批资料,并在外事部门通过审批,使用3万元公款出国。

  研讨会结束后,张某未直接回国,擅自变更回国路线,经第三国回国。

  处理建议

  李某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构成用公款旅游、变相用公款旅游违纪行为,两种违纪行为属于牵连违纪形态(以实施某一违纪行为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违纪行为的违纪形态),应从一重从重处断,以“用公款旅游、变相用公款旅游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张某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其两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两个以上(含两个)违纪条款),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同时,对张某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的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并处理,追究其党纪责任。

  刘某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其两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