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党纪】伪造材料谋私利 相关人员均受处分

2017-06-28 廉洁兖州 廉洁兖州

  苏某某,男,中共党员,某市林业局机关党委原专职副书记。2010年9月,该市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营运中心对林业大厦店面公开招租,当时还是主任科员的苏某某负责报送相关资料。他认为这是个赚钱的好机会,可以低价租下然后对外转租赚取租金差价。之后,苏某某又将对外租赁房产信息上的店面面积由59平方米改为30平方米。




  当苏某某将未盖单位公章的材料报送给市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营运中心时,他对中心工作人员王某某谎称单位人员外出,来不及盖公章了。之后,王某某便将苏某某报来的材料直接汇总送分管领导林某审批,市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营运中心负责人徐某某签发,对外招租。



  经查实,苏某某以其妻妹林某某名义与市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营运中心签订了店面租赁合同,再按照59平方米的面积转租他人,从中赚取差价。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共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8.6万余元。2016年11月,苏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作为负责国有店面招租工作的市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营运中心具体经办人王某某和分管领导林某,因违反工作纪律,履责不到位,2016年10月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徐某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并被调离市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营运中心。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