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四: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四: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时,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对用地的要求也不同。各地在项目用地上对政策规定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和懒得用都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人为造成了大量违法用地。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政策,及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明确相应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项目用地解决方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
为此,梳理相关土地法规政策和项目类型,形成《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
系列之四: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
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依法办理供应手续。
一、条件。
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拟占用的国有农用地的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将拟占用的农用地的界址范围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套合比对、对照,或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拟用地位于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区域、拟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独立工矿用地区域,或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即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见3月31日内容)
二、组卷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卷,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已经为国有农用地,不需要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批。
属于圈内批次用地的,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见5月12日内容);属于单独选址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按建设项目的批准机关,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见5月15日内容)。
四、供地。
属于圈内批次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后,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划分相应的宗地,根据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项目性质、特点等,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供地(详见5月12日内容)。
属于单独选址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具体供地手续(详见5月15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