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五:建设项目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五:建设项目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时,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对用地的要求也不同。各地在项目用地上对政策规定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和懒得用都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人为造成了大量违法用地。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政策,及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明确相应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项目用地解决方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
为此,梳理相关土地法规政策和项目类型,形成《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
系列之四:建设项目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应当区分项目类型分别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一、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可以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类型:
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村民住宅用地,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共同或合作开发建设公租房的,也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
2.审批使用。
上述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费用等,应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方与提供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二、国家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依法供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已经为建设用地不需要用地计划指标,不缴纳新增费和耕地开垦费)。
【征收审批】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超过70公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70公顷以下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详见5月12日内容)。
【供地】
属于圈内批次用地的,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划分相应的宗地,根据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项目性质、特点等,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供地(详见5月12日内容)。
属于单独选址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具体供地手续(详见5月15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