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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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时,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对用地的要求也不同。各地在项目用地上对政策规定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和懒得用都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人为造成了大量违法用地。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政策,及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明确相应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项目用地解决方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
为此,梳理相关土地法规政策和项目类型,形成《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
系列之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
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根据项目类型报市县、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即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规划国有未利用地,不需修改规划,也不用办理转用和征收手续 ,可以直接批准用地。
二、根据项目类型确定用地审批机关: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规划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2.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规划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报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县、市或省级政府)批准。
三、具体供地手续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