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招 |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七:建设(非集体建设)项目使用集体未利用地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七:建设(非集体建设)项目使用集体未利用地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时,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对用地的要求也不同。各地在项目用地上对政策规定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和懒得用都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人为造成了大量违法用地。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政策,及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明确相应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项目用地解决方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
为此,梳理相关土地法规政策和项目类型,形成《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
系列之七:建设(非集体)项目使用集体未利用地
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依法供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圈外集体未利用地的报批要求:“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圈内批次用地涉及集体未利用地的报批要求: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依法供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一、集体未利用地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可以依法供应具体建设项目使用,不需要办理转用手续。
二、按照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大小确定征收审批机关: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超过70公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70公顷以下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详见5月12日内容)。
三、区分圈内圈外用地,确定供地审批机关:
属于圈内批次用地涉及集体未利用地的,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具体供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属于圈外单独选址项目使用集体未利用地的,在批准土地征收时一并供地。
四、建设项目供地手续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见5月12日、15日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