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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如何跨省域调剂,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出台实施办法了!

土言土语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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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如何跨省域调剂,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出台实施办法了!

 

今年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开展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

 

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具体该如何实施,近日,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从节余指标调剂任务落实、节余指标使用、节余指标调剂监测监管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和规定。使用该项政策需要遵循的几点原则

 

首先,调出地区限定在“三区三州” (即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这是为了集中力量帮扶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根据经济承担能力,主要帮扶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等8个省(市)。

 

其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由国家统一下达调剂任务,统一确定调剂价格标准,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实现节余指标调剂的资金区域整体平衡。

 

根据今年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统一制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即调入省份相应增加建设用地规模、相应减少耕地保有量任务,调出省份相应增加耕地保有量任务、减少建设用地规模),每亩再增加50万元。根据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上述标准。

 

自然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经济发展、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分布等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将调剂任务下达相关省(区、市)。

 

同时,考虑到深度贫困地区多为生态环境脆弱区域,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区域应按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复垦。

 

再次,调剂资金分两个阶段向调出省份支出,核定资金总额后支出70%调剂资金;确认完成拆旧复垦安置后,再支出剩余30%调剂资金。

 

最后,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要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优化配置区域城乡土地资源,保持土地产权关系稳定。各有关省(区、市)统筹组织本地区跨省域调剂有关工作,并做好与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协调工作。

 

帮扶地区要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好帮扶责任,全额完成调入节余指标任务,鼓励多买多用;合理安排跨省域调剂工作,节约集约用好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要按任务配额实施拆旧复垦安置和产生节余指标,把握地域差异,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因地制宜实施复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决杜绝强制拆建。



实施步骤:

 

对于帮扶省份来说,以落实调剂任务为目标,省级人民政府每年11月30日前函告自然资源部,确认调剂任务;使用调入节余指标进行建设的,建新方案通过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进行备案。

 

对于调出省份来说,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以保障因地制宜拆旧复垦为重点:

1.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节余指标任务明确到市、县;

2.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并通过在线监管系统进行备案;

3.省级人民政府每年11月30日前函告自然资源部,提出节余指标调出申请,并附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申请表》。

 

在节余指标使用和再分配过程中:

1.已确认的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可与其他计划指标配合使用;

2.已核定的调出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满3年未完成拆旧复垦验收的,扣回未完成部分对应的调剂资金;

3.超出或低于下达任务的节余指标,由国家在下一年度与当年的调剂任务合并,统筹安排到深度贫困地区。

 

在规范使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时,调入节余指标涉及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以及调出省份调出节余指标减少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应在监管系统中做好备案,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约束性指标调整的依据。

 

监管措施

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

1.各相关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拆旧复垦安置项目、建新项目以及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帮扶省份要合理安排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

3.调出省份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因地制宜开展拆旧复垦安置。

 

在健全监管制度方面:

1.开展监督检查评估。自然资源部对节余指标调剂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调剂任务安排的测算依据。

2.加强督察和执法。加强国家土地督察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加大日常动态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2018〕16号)规定,我部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30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余指标调剂任务落实

  (一)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帮扶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确认的调剂任务函告自然资源部(详见附件1)。自然资源部汇总确认结果后函告财政部,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帮扶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剂工作,使用调入节余指标进行建设的,应将建新方案通过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备案。

  (二)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调出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以下简称调出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能够调出的节余指标和涉及的资金总额函告自然资源部,并说明已完成验收情况,附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暂未完成拆旧复垦验收的,应在完成验收后,及时填写《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完成验收统计表》(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统计表》)报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函告后,依据监管系统等,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或《统计表》完成核定,并将结果函复调出省份,抄送财政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调出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函告前将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明确到市、县。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通过监管系统备案。

  二、节余指标使用

  (三)节余指标使用和再分配。自然资源部对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实行台帐管理,进行年度核算。帮扶省份超出国家下达调剂任务增加购买的节余指标,以及调出省份低于国家下达调剂任务减少调出的节余指标,与下一年度调剂任务合并,统筹分配到深度贫困地区。已确认的调入节余指标,帮扶省份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也可与其它计划指标配合使用;已核定的调出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满3年未完成拆旧复垦验收的,扣回未完成部分对应的调剂指标和资金。

  (四)规范使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以及调出省份调出节余指标减少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应在监管系统中做好备案,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约束性指标调整的依据。

  三、节余指标调剂监测监管

  (五)强化实施监管责任。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的组织监管,并对拆旧复垦安置项目、建新项目以及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帮扶省份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合理安排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深度贫困地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决杜绝强制拆建;要按照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的要求,因地制宜开展拆旧复垦安置,防止盲目推进。

  (六)健全日常监测监管制度。自然资源部对节余指标调剂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节余指标调剂任务安排的测算依据。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加强跟踪督察力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入确认函

(格式文本)

 

自然资源部: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      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的函》(自然资函〔     〕   号)明确的调剂任务,我省(市)确认      年完成调剂任务      万亩,其中占用农用地      万亩,占用耕地      万亩,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万亩;调剂资金总额      亿元。

 

 

(签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实施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规范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以下简称调剂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帮扶省份在使用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时,应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调剂资金收取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年度调入节余指标任务,按程序下达相关省份。

主要帮扶省份应当全额落实调入节余指标任务,缴纳调剂资金,鼓励多买多用。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帮扶。

第五条收取调剂资金规模按照国家下达并经自然资源部核定的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任务,以及节余指标调入价格确定。

第六条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

第三章调剂资金下达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年度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按程序下达相关省份。

第八条下达调剂资金规模按照国家下达并经自然资源部核定的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调出节余指标任务,以及节余指标调出价格确定。

财政部根据确定的调剂资金规模,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先下达7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调剂资金金额拨付深度贫困地区。待完成拆旧复垦安置并经自然资源部确认后,财政部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下达剩余3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部门拨付深度贫困地区。

第九条经自然资源部确认,调出节余指标省份未完成核定的拆旧复垦安置产生节余指标任务的,由财政部根据未完成情况将调剂资金予以扣回。

第十条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

第四章调剂资金结算和使用

第十一条调剂资金收支通过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理。相关资金结算指标由财政部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各有关省份。

省级财政应缴纳的调剂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上解中央财政,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300602专项上解支出科目。

中央财政应下达的调剂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地方财政,由地方财政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科目。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按照年度下达调剂资金需求确定当年收取调剂资金规模,实现年度平衡。

第十三条深度贫困地区收到的调剂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监察法》、《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管理制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2018713


 

 

链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

  第三条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域统筹,精准扶贫。聚焦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调动各方力量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合作共赢。国家下达调剂任务,确定调剂价格标准,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各有关省(区、市)统筹组织本地区跨省域调剂有关工作,并做好与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协调。

  (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管控,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优化配置区域城乡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持土地产权关系稳定。

  (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帮扶地区要把决胜全面小康、实现共同富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好帮扶责任。深度贫困地区要把握地域差异,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因地制宜实施复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防止盲目推进。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确定调剂规模、激励措施和监管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组织实施;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平衡调剂节余指标和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责任主体;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调剂计划安排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主要帮扶省份应当全额落实调入节余指标任务,鼓励多买多用。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帮扶。

  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将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下达有关省(区、市)。有关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将跨省域调入、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明确到市、县。

  第六条 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深度贫困地区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帮扶省份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建新方案,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将需要调剂的节余指标和资金总额函告国土资源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国土资源部根据备案情况核销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核定复垦和占用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以及规划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规模调整数量,并将核销结果抄送财政部。

  第七条 帮扶省份要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扩张,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水平较低、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确有不足的,可以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少量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用于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中心城区。

  国土资源部在核销各省(区、市)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时,对涉及的有关省份规划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以及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列入台账的,在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统筹解决。

  第三章 资金收取和支出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调剂资金总额,收取有关省(区、市)调剂资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调剂资金额度,收取有关市、县调剂资金。收取的帮扶省份跨省域调入节余指标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向中央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中央财政。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调剂资金总额,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下达7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调剂资金金额向深度贫困地区拨付。待完成拆旧复垦安置,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并经国土资源部确认后,财政部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下达剩余3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向深度贫困地区拨付。

  调剂资金支出列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第十条 国家统一制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

  根据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上述标准。

  第四章 节余指标调剂实施

  第十一条 深度贫困地区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复垦,切实做好搬迁群众安置。

  第十二条 帮扶省份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经批准的建新方案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深度贫困地区实际拆旧复垦耕地面积和质量低于国家核定要求的,以及帮扶地区实际建新占用耕地面积和质量超出国家核定要求的,应通过补改结合、提质改造等措施满足国家核定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节余指标调剂监管平台。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建新方案应实时备案,确保拆旧复垦安置和建新精准落地,做到上图入库、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监管平台自动生成电子监管码,对节余指标调剂进行动态监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建新方案,需标注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

  第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手段,对拆旧复垦农用地和耕地等进行核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和实地抽查,对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工作开展日常监测监管。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报告抄送财政部。发现弄虚作假、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的,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停止拨付并扣减调剂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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