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查:主动发现违法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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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主动发现违法的重要方式
【巡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巡查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主动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一项工作制度,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1999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要求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重在规范巡查职责,明确主体,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以切实发挥巡查作用。
为检查巡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2008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89号)。从各地巡查工作开展情况看,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做法不一、程度不平衡,有的工作不够到位。
为指导和规范巡查工作, 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明确了巡查的主体、职责、内容、程序,对巡查的实施和保障等提出了要求。
【巡查按照工作计划开展】
按照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市级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县级制定季度巡查工作计划,国土资源所制定月巡查工作计划。月巡查工作计划中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实地巡查时,巡查人员要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区域、时段、路线、频率等开展工作。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巡查工作计划至关重要,工作计划越详细,巡查工作越有章可循,巡查人员的工作内容越明确,工作职责越清晰。
【巡查内容】
巡查时,巡查人员按照一定的线路和频率巡回检查,通过实地检查、简单询问、信息核对等措施发现违法行为。这种方式的特点决定了巡查在发现违法行为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通过巡回检查方式发现的比较明显、直观的违法行为,是有限的,难以发现全部违法行为。
巡查应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包括:1.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5.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6.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巡查程序】
1.巡查前,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装备;
2.实地巡查时,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检查;
3.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要对涉嫌违法的项目名称或者内容、主体、地点、建设现状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
4.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
5.实地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详细记录巡查时间、人员、路线、采取的制止措施及效果、后续处置建议等内容。
巡查台账是巡查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证明,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都应做好记录。
【巡查履职要求】
按照规定,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别有相应的巡查职责。对具体实施巡查的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来说,巡查职责就是按照巡查工作计划明确的巡查区域、时段、路线、频率等,及时发现应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制止和报告措施。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巡查方式的局限性和巡查内容的有限性,决定了巡查职责也是有限的,即已经按照巡查工作计划进行巡查,未能发现巡查时段、路线之外的违法行为或者未能发现巡查内容之外的违法行为的,不应当承担巡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失职、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