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与实务 | 执法查处结果晒网上,让阳光见证执法公正--处罚决定网上公开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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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执法从查处结果晒到网上开始
--处罚决定网上公开的实践与探索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公开是关键,只有执法公开,才能保证执法公平、公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查处规程》)明确:“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其目的就是把查处结果晒到网上,在阳光下见证执法公正。
《查处规程》的上述规定是否可行?怎样公开?效果如何?为探寻这些问题的答案,同时探索建立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15年初,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委托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青岛、淄博、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等7个市部署开展了执法查处结果网上公示试点。经过一年来的试点运行,结果如何?潍坊和青岛两市交出了不错的答卷。
网上公开的多方探索
(一)探索公示模式。潍坊市8个县市区分别探索了处罚决定书扫描公示、信息编辑发布公示、查处结果表格化公示等模式。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公示模式,简便易行,但不加处理可能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编辑发布公示模式,简明扼要,但有时过于简单;案件表格公示模式,处罚主体、位置、面积、依据、决定、执行情况等一目了然,群众能直观的了解案件处理情况,但公开不够充分,工作量也大,适合大屏滚动公开。经过实践比对,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采用信息编辑公示、案件表格公示两种模式。青岛市依托全市行政执法平台,通过互联网公示平台实时公开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流程、裁量标准、执法人员资格等。
(二)规范公示途径。潍坊市主要通过在市、县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发布公示信息。安丘市国土资源局还采取了办事大厅显示屏上滚动播出的公示方式。青岛市市辖区以青岛市行政处罚网上服务大厅为平台向社会公开,县级市以本级行政处罚网上服务服务大厅为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内容与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一致。
(三)界定公示范围。潍坊市采取有保留公示,行政处理案件结果暂未公开,网上公开的具体范围,一是已处罚未结案的案件,通过公开促使违法当事人尽快履行处罚决定;二是对群众信访举报的重点违法案件,通过公开回应群众诉求;三是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的典型案件,通过公开提高震慑力,减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四是依群众申请要求公开的其他违法案件。对政府重点项目以及公益类、民生类基础设施违法用地,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以及可能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案件,原则上不予公开。青岛市在公开范围上,除涉密项目外,所有已结案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均进行公开。
(四)规范公示流程。潍坊市各试点单位网上公示信息,需由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主要是剔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内容,经市执法监察支队初审,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后,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网站上公示。
潍坊市与青岛市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开的时间节点不同。潍坊市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为公开节点,公示期最长1年。青岛市则以案件结案为公开节点,公开的是已结案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另外,潍坊市还设立了公开前告知程序,在下达处罚决定书时,同时书面告知违法当事人将对案件情况予以网上公示,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网上公开的效果不错
(一)倒逼行政处罚程序更加规范。处罚决定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倒逼办案人员严格按照查处规程执法查处。试点期间内,各试点单位普遍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要求,认真梳理执法程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精研办案中的问题,办案质量明显提高。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在全省组织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卷宗评查中获优秀卷宗总数及总评成绩第一名。
(二)违法用地和信访数量有所降低。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处罚决定网上公开,给执法监察工作又增加了一条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的渠道,部分试点地区国土资源信访量有了明显下降,行政处罚案件办结率逐步提高,公众反响良好。2015年潍坊市全市国土信访、12336举报数量明显减少,重复访、越级访也明显减少。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率大幅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公开后,违法当事人因银行信贷、个人声誉等因素受到影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意识普遍提高。今年,安丘市立案查处51宗,当事人主动履行24宗,履行率47.1%,比去年提高了25.7个百分点。
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网上公开法律依据尚不够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开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不公开的范围进行了排他性规定,两者都没有涉及行政处罚类信息,《查处规程》的规定属提倡性而非强制性规定,因此,各地实践中对处罚信息公开都有所保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开效果。
(二)网上公开范围和内容不统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对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严格限制,但哪些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哪些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时难以把握。各试点单位网上公示的范围、内容和公示模式也不统一,如青岛市各县(区、市)对政府主导的违法违规用地一般不公开,其他处罚案件除保密事项外全部公开。潍坊市对涉及政府的重点项目、公路交通以及农村宅基地等案件不公开,公开内容主要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三)网上公开的途径和时限不统一。青岛市以市县两级行政处罚网上服务大厅(政府门户网站)为平台,潍坊安丘市等在政务中心或办事大厅显示屏上滚动播出网上公开内容。网上公开时间也不同,青岛市实行案件结案后公开,潍坊市则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对于公示结束时间,潍坊市设定为一年,青岛市则没有明确的结束时间。
查处结果网上公开是必由之路
(一)查处结果网上公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文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列入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内容;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明确要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也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国土资源执法公信度”列为重要内容。可见,目前要讨论的不是处罚决定网上公开该不该做,而是应当认真研究如何规范做好。
(二)查处结果网上公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现实效果。从执法权行使看,处罚决定网上公开加强了监督,增强了执法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执法随意性,促使执法人员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执法权运行看,处罚决定网上公开使行政执法运行更加透明,让“暗箱操作”、“权利寻租”、“选择执法”失去生存空间,在阳光下见证执法公正;从执法监督看,处罚决定网上公开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参与监督执法事务,有利于防止执法权失控、处罚失误和行为失范;从执法效果看,处罚决定网上公开可以督促、约束违法当事人主动整改、自觉履行行政处罚,提升执法效果;此外,处罚决定网上公开,对于严格履职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可以对其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也可起到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下一步该如何走好?
(一)修改完善“处罚决定网上公示”提法。公示主要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目的用于征求意见。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网上公开属于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不存在征求意见的情况。为此,应当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示”更为准确表达为“生效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开”,这样也更符合《查处规程》的要求。
(二)合理确定网上公开范围。生效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开,应坚持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原则上都应当主动公开生效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为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主动消除违法状态,对于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消除违法状态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再主动公开,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管理。
(三)明确网上公开内容和途径。为达到上述公开的目的和效果,同时,不过多增加行政机关工作量,公开内容应为“生效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书”,公开时对处罚决定书等作适当处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当事人身份证号、银行账号、个人住址等信息进行技术处理,防止被不当利用。在公开途径上,不再另设平台,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为平台即可。
(四)明确公开起止时间。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规定,将公开开始时间设定在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期限为长期。
为鼓励违法当事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公开前当事人已经履行处罚决定、消除违法状态的,当事人申请并经国土资源主管批准,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再网上公开;网上公开后,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消除违法状态后,提出申请并经国土资源主管批准后,可以从网上撤下公开的处罚决定。
(五)逐步加大行政执法公开范围和力度。在落实生效行政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的基础上,为保证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发挥部门执法合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查处规程》要求,建立完善执法公示制度,逐步加大执法公开的范围和力度。一是公开立案标准、违法类型、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和执法标准;二是重大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开通报;三是执法过程公开,根据需要适时向社会通报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和执法查处进展,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配合调查等情形,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开。四是探索将企业、个人的国土资源违法情况、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纳入征信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