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毁坏必须进行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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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毁坏必须进行鉴定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刑法》规定,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违法批地等造成耕地毁坏达到一定面积需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怎样才能判定造成耕地毁坏能?是否都必须进行耕地毁坏鉴定呢?
可能造成耕地毁坏鉴定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在耕地上实施建房、建窑等非农业建设行为,或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都可能造成耕地毁坏。
从上述可能造成耕地毁坏的情形看,有一些比较明确,比如已经占用耕地建成了永久建筑物,或者虽然建筑物尚未竣工但建设已经完全破坏了耕作层,这些不必鉴定从建设情况就可以直接认定;有的则没有这么明确,是否造成耕地毁坏需要专业的鉴定才能得出结论。因此,是否造成耕地毁坏可以分类判断。
不需要鉴定可以直接判定的情形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耕地毁坏都需要进行鉴定,其中,占用耕地实施非农业建设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为耕地毁坏:
1.已经形成建筑物、构筑物的;
2.地基施工完毕,建筑标高达到正负零及以上的;
3.基坑已经开挖完毕,或者基础桩已基本施工完毕的。
需要鉴定的情形
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违法在耕地上实施建房、建窑等非农业建设行为,或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是否造成耕地毁坏,则需要通过耕地毁坏鉴定来判断。
目前,具体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按照《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办理,由省级、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此进行了原则规定: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耕地等农用地破坏程度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地)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