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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或有变!

安徽司法 2021-09-22






征求意见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5月11日至6月11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字样。二、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5月11日


附 件
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草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部分情形下免征或者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

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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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立法二处

编辑:张倩 显宇

审核:欧元军
安徽省司法厅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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