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修订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
近年来,由于修订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政处罚法》修订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等上位法的相继修改,原有《规定》已不能满足现行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形势需要,有鉴于此,省司法厅结合我省现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对《规定》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拓宽适用范围。根据《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修正草案》将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是取消违法行为的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的划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该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性没有必然联系。同时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难以界定清楚,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修正草案》取消了违法行为的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的划分。三是提高罚款数额上限。考虑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对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作为规范行政罚款限额、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聚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聚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我省行政管理客观实际进行了全面而审慎的修订。据了解,《修正草案》及相关说明已在省司法厅官网全文公布,广大市民可通过网页提交、信函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修改意见,意见提交时间截止至2022年2月16日。
更多内容请点击左下角 阅读原文
来源:厅立法一处
编辑:陶友慧 显宇
审核:欧元军
安徽省司法厅出品
投稿专用邮箱sft7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