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党员丢失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怎么办?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流动党员丢失《流动党员活动证》,也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党员外出应根据就近、方便和有利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主动与所到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联系,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后不能以任何借口隐蔽自己的党员身份而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以与其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村)的党组织联系。如与所到地方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联系遇到困难时,可与当地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联系。 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因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外出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这类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负责地介绍有关情况。 短期外出和长期外出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必须持《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并加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流动党员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做到: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按规定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动党员主要是指:短期(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长期(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