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过户后发现漏水,责任谁来担?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指导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向社会展示调解工作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安徽司法”特开设“人民调解”专栏。我们将发布“人民调解”相关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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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交易后发现漏水是否属于合同违约?
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委托合同纠纷,宁女士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出售的该套房屋在交付后,存在漏水的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显然宁女士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存在瑕疵履行。因此,宁女士存在合同违约的情形,其应当承担该房屋产生的维修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该维修费应当从宁女士交付的保证金中抵充,不足的部分由宁女士承担。
2中介公司主张维修费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本案中房产中介公司主张该房屋产生了8000元的维修费用,但房产中介公司就该产生的费用收据可能遗失导致无法提供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本案中房产中介公司不能提供产生的维修费用的证据,其主张也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调解员建议双方换位思考,客观的看待问题。调解员首先告知宁女士,其交付的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即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调解员也告知房产中介公司其虽提出当时维修该房屋产生了8000元的费用,但没有相应证据,后期如果通过诉讼解决,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也较难得到法院的认可。通过调解员对双方就该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后,双方均表示为减少诉累,尽快解决纠纷,愿意接受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最终,经调解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调解员找到纠纷争议焦点,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依规、换位思考,并提出双方当事人均能接受的合理方案,促使纠纷圆满化解。调解员提出的合理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在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努力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双方构建了和谐关系,最终取得了“双赢”的局面。
策划
厅促进法治处
安徽省法治宣传和研究中心
来源:厅促进法治处
编辑:朱洪刚
审核:徐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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