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散布疫情谣言,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0日15时许,合肥市包河区居民王某在网上散布谣言称“下午五点前包河区将施行封闭管理”,造成了一定社会恐慌。目前,公安机关已将王某传唤到案,依法追究其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
无独有偶,同日16时许,肥东县居民崔某某在微信群散布谣言称“我们小区为了抢菜,妈妈去抢菜,孩子爬窗户喊妈妈,掉下来当场死亡”,并配发一个小孩躺卧在地的视频。经公安机关调查,崔某某将外省某地视频转发家庭微信群,并嫁接配以涉疫不实言论,形成网络传播,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10月21日上午,肥东县公安局依法对崔某某治安拘留。
律师说
01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2
刑事责任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对于“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做出明确意见,即“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简介
高飞,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肥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委会委员,第四届合肥市优秀律师。
注:以上法律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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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司法行政
编辑:朱洪刚
校对:方航
审核:徐春节
安徽省司法厅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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