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安徽这地检司联手这样做
为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让执法司法工作既有力度,更有温度,今年5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与石台县司法局联合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提存制度”)。
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情况,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依法可以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中予以酌情从轻考虑的办案制度。
近期,石台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两起故意伤害轻伤害案件,均探索运用了“提存制度”。
案例一:孙某某故意伤害案从轻量刑被采纳
2022年4月,孙某某在安排工作时,与章某发生争执,孙某某击打章某面部,造成章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检察官审查认定孙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双方当事人赔偿情况成为检察官关注的一个问题。经了解,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具有赔偿意愿,但因赔偿数额与章某诉求差距较大,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检察官多次主动联系章某,就本案定罪量刑、损失认定进行释法说理,但章某始终不接受孙某某的赔偿款。
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主动申请适用“提存制度”,自愿将赔偿款提存至公证机构,检察官认为本案情形符合“提存制度”适用条件,经检察机关建议,石台县公证处对孙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章某的5万元依法予以提存。
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某某提起公诉,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充分考虑孙某某提存赔偿保证金这一情节,建议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获法院采纳,同时,被害人也根据判决结果提取了相应赔偿款。
案例二:陈某某故意伤害案获相对不起诉
2021年12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发生邻里纠纷,陈某某用脚踢向汪某某腹部致使汪某某因外伤致胸部左侧第7肋骨,右侧第5、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检察官审查认定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核实,陈某某案发后赔偿了汪某某医药费7千元,但未取得汪某某的谅解。针对赔偿及谅解情况,检察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经多方调解未果,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具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该案符合“提存制度”适用条件,因此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提存制度”的内容及意义。后陈某某主动申请适用该制度,经检察机关建议,石台县公证处依法对陈某某自愿赔偿汪某某的其他损失共计2.3万元予以提存。
在本案适用“提存制度”后,检察官进一步对二人释法说理,并联合公安机关化解矛盾。最终,双方态度发生改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汪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鉴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依据“提存制度”获取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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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政法
编辑:朱洪刚
校对:方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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