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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冰 | 性侵案首判 心裡康復費

2017-11-30 星辰前海律师

破冰

      通過法院判決,讓施害人來承擔這筆費用,會讓受害者精神上得到撫慰,其進行心理康復治療的主動性也會更強。

13歲的英英(化名)在離家出走的48小時內遭遇陌生六旬男子的多次侵害,男子卻堅稱雙方的性行為是自願發生,並稱認不出對方是未成年人。11月2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兒童性侵案並於近日宣判,判賠的直接經濟損失專案中首次包含3000元的心理康復費用,這在此前全國的公開案例中是從未有過的。


 

兒童性侵案中,法院首度判賠心理康復費,具有非同一般的意義。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性侵被害人如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物質損失賠償,法院往往只支持已遭受的人身損害和必然發生的損失,比如醫藥費等直接經濟損失,而被害人後續用於心理干預、康復的費用,並沒有涵蓋在內。因為心理康復治療往往是一個事後的漫長過程,多數被性侵者甚至家長都沒意識到心理康復的重要性,被性侵者往往不會進行心理康復治療,法院也就不太重視心理康復費的判賠。

 

際上,兒童遭受性侵既會有身體損傷,更會有心理傷害。很多時候,受害人遭受到的心理傷害遠大於身體損傷,身體損傷在藥物治療下會很快恢復,而精神上的消極情緒,比如覺得自己受到最骯髒的污染而情緒低落、自卑不堪,甚至對以後的人生充滿悲觀等,則可能如影隨形地伴隨著漫長人生。有的孩子即使在成年後,也可能因這種負面情緒纏身而做出極端之舉。因此,對被性侵兒童及時進行心理康復治療必不可少,這筆治療費用應當向被告主張,法院也應當支持當事人對心理康復費用的賠償請求。

 

實,法院判賠心理康復費並不缺少法律支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3年10月23日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首次將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康復費用納入判賠範圍。也就是說,法院在審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對損害的判賠可以不局限于被害人實際發生、已支出的直接費用,被害人後期用於心理康復的費用也可以包括在內。這條規定充分保障了被性侵未成年人的民事求償權,彰顯法治進步。

 

麼,成華區法院對被害人判賠心理康復費用為何又是首度?有媒體調查發現,由於對精神康復費用納入判賠範圍的宣傳不夠,加之沒有配套實操細則,很多基層審判人員對此並不知曉,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更無從知曉,鮮有提起相關賠償,故至今全國未有先例。此前,有被害人接受心理康復治療且產生了費用,往往是通過公益組織或其他社會機構經費來補抵。這一局面應當改變。通過法院判決,讓施害人來承擔這筆費用,會讓受害者精神上得到撫慰,其進行心理康復治療的主動性也會更強

來源:法治日報(文) 六媽羅羅(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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