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關注 | 律師可以單獨會見監獄在押犯人 附《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2017-12-11 星辰前海律师

關注

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的通知

司發通〔2017〕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監獄局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已經20171124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司法部     

20171127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第一條 為了依法保障律師執業及在押罪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監獄依法保障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權利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應當遵守監獄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監獄應當公開律師會見預約方式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應當在監獄內進行監獄應當合理安排律師會見場所方便律師會見閱卷等事務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接受在押罪犯委託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式中,擔任代理人;

(三)代理調解、仲裁;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申訴;

(五)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六)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其他文書。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師,需要向監獄在押罪犯調查取證的,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律師

第五條 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影本並於會見之日向監獄出示原件

(一)律師執業證書;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

(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的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明文件。

監獄應當留存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證明原件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律師的律師第一次會見時應當向罪犯本人確認是否建立委託關係

第六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隨同參加的律師應當向監獄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助理會見在押罪犯的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者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第七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需要翻譯人員隨同參加的律師應當提前向監獄提出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其翻譯人員身份的證明文件

監獄應當及時審查並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參加的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不批准參加的應當向律師書面說明理由

隨同律師參加會見的翻譯人員應當持監獄批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參加會見

第八條 監獄收到律師提交的本規定第五條所列的材料後對於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監獄應當說明情況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

第九條 在押罪犯可以委託一至兩名律師。委託兩名律師的,兩名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

第十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應當遵守監獄的作息時間監獄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職責需要的會見時間和次數

第十一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時監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派員警在場

辯護律師會見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不得派員警在場

第十二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認為監獄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可以向監獄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投訴也可以向其所執業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情況緊急的可以向事發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

第十三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應當遵守監獄管理的有關規定恪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 傳遞違禁物品;

() 私自為在押罪犯傳遞書信錢物;

() 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罪犯使用;

() 未經監獄和在押罪犯同意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影和拍照;

()實施與受委託職責無關的行為;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妨礙監獄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監獄發現律師會見在押罪犯過程中有第十三條規定行為的應當警告並責令改正警告無效的應當中止會見監獄可以向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通報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律師助理是指辯護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或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所稱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4319日印發的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司發通200431)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政府網

聲明

版權所有

1、本公眾號原創作品的版權歸屬於本所,歡迎大家轉載,但請注明出處。若您需將本內容用於其他商業用途,須征得本所的授權許可。

2、部分內容翻譯來源於本所律師自主翻譯,如有不妥之處,敬請大家友情提醒,本所採納大家更為精確的翻譯。

3、本公眾號轉載內容如有來源標記錯誤,望原作者友情提醒,敬請聯繫本所修改。部分圖片內容來源於互聯網、版權歸屬於原作者所有,由於各種原因未能與原作者聯繫,若涉及侵權問題,敬請原作者聯繫本所。

免責聲明

1.本公眾號來源於網絡轉載的部分文章資訊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對稿件內容有疑議,請及時與本所聯繫。

2、本公眾號致力於提供合理、準確、完整的資訊信息,但不保證資訊的合理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且不對因資訊的不合理、不準確或遺漏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