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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庭事件後你還在關注杭州保姆縱火案嗎?再次開庭審理持續一整天

2018-02-02 星辰前海律师


聚焦

退庭後續

2017年12月21日,杭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庭審中,被告人莫煥晶的辯護人黨琳山不服從法庭指揮,擅自退庭,拒絕繼續辯護。

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二百五十五條之規定,被告人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由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

12月27日,被告人莫煥晶向杭州中院書面提出不再另行委託辯護人,由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杭州中院依法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被告人莫煥晶提供辯護。

12月29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位律師前往杭州市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莫煥晶,莫煥晶同意該兩位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018年1月5日下午,中院收到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兵提交的、由被告人莫煥晶之父莫某某簽名的代為委託辯護的相關材料。鑒於此前被告人莫煥晶已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名法律援助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故根據有關規定,該案合議庭成員赴杭州市看守所,將前述事項告知了被告人莫煥晶,並徵詢其本人意見。被告人莫煥晶經過考慮後,於1月9日向中院表示,其本人願意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名法律援助律師繼續擔任其辯護人。中院將上述情況告知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何兵律師。

直擊庭審

2018年2月1日9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繼續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案,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莫煥晶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林生斌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到庭旁聽了庭審。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莫煥晶因長期沈迷賭博而身負高額債務。2016年9月,莫煥晶經中介應聘到被害人朱小貞、林生斌位於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6月間,莫煥晶多次竊取被害人朱小貞家中的金器、手錶等貴重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得款18萬余元。至案發時,尚有評估價值19萬余元的物品未贖回。莫煥晶還編造買房等虛假理由向朱小貞借款11.4萬元。上述款項全部被其用於賭博揮霍。6月21日晚,莫煥晶又用手機上網賭博,輸光包括當晚用被害人家中一塊手錶典當所得款項在內的6萬余元。為繼續籌措賭資,莫煥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博取被害人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6月22日凌晨5時許,經事先通過手機上網查詢與放火有關的關鍵詞信息後,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火勢迅速蔓延導致屋內的朱小貞及三名子女困在火場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火災還造成該室及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損失價值257萬余元。火災發生後,莫煥晶從室內逃至公寓樓下,後被公安機關抓獲。另莫煥晶於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在紹興市、上海市等地從事保姆工作期間,在三名雇主家均曾實施盜竊行為,均被雇主發現,退還相關財物後被辭退。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莫煥晶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放火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開始後,審判長依法覈實莫煥晶的身份,向訴訟參與人告知訴訟權利,並歸納了126日召開的庭前會議內容,明確了庭審調查的重點內容。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公開庭審方式等均無異議。

法庭調查訊問環節

訴人圍繞起訴書指控的放火、盜竊事實詳細訊問了莫煥晶;訴訟代理人主要針對莫煥晶放火的目的、點火的方式、點火後的行為、為何未及時報警和救人進行了補充發問;辯護人主要針對莫煥晶與被害人一家有無矛盾、是否故意引燃沙發和窗簾、著火後採取的救援行為進行了補充發問;被害人林生斌質問莫煥晶為何放火加害對她照顧有加的朱小貞等人,並指責其當庭說謊。莫煥晶承認放火和盜竊事實,同時辯稱,其放火的目的是想通過先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朱小貞感激以便再次向朱借款;其未逃離現場,且有報警等配合救援行為。

舉證、質證過程

公訴人圍繞四組證據進行舉證:一是指控被告人莫煥晶身負巨額賭債,為避債先後到紹興、上海做保姆期間在多名雇主家中多次進行盜竊的事實;二是指控莫煥晶在被害人朱小貞、林生斌家做保姆期間多次進行盜竊的事實;三是指控莫煥晶放火的事實;四是歸案經過、戶籍證明等其他綜合性證據。

對公訴人出示的第一、二組證據,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莫煥晶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均無異議;辯護人的主要質證意見為公安機關未將部分價格認定結論告知莫煥晶,公訴人對該項質證意見作出說明,即相關鑒定意見已在訊問莫煥晶的過程中予以告知。對公訴人出示的第三組證據中的被告人供述,各方進行了詳細質證。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認為,莫煥晶關於產生放火動機的時間、點火時間、曾按過報警器、曾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準備使用水桶接水救火等供述內容均不實。莫煥晶及辯護人提出莫煥晶並非故意引燃沙發和窗簾。對被害人林生斌的陳述,莫煥晶及辯護人、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均未提出異議。對第三組證據的舉證、質證尚未結束。

下午1時15分,杭州中院繼續開庭審理,公訴人繼續進行舉證。

對報警群眾、參與滅火救援的物業和消防等人員、急救醫生、鄰居及被害人親屬等證人的證言,被害人訴訟代理人主要提出,消防員的證言未反映出第一時間的救火情況,部分物業人員的證言真實性存疑,物業消防設施及管理存在問題;莫煥晶提出其有配合救援行為;辯護人主要提出,消防救人指令不及時、搜尋路線不當,物業的消防設施及管理、救援處置存在問題,莫煥晶有配合救援行為。對打火機、水桶、榔頭等物證,辯護人認為水桶和榔頭能印證莫煥晶有救火行為;訴訟代理人提出水桶並未實際用於救火,莫煥晶供述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虛假。對接警單、急救病歷、現場報警器記錄、網絡賭博記錄等書證,及火災現場調查報告、火災撲救情況、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法庭科學DNA鑒定書、物證檢驗報告、電子物證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現場監控錄像等證據,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均無異議;辯護人主要提出上述部分證據反映出相關職能部門的救援溝通及物業消防設施存在一定問題,火災現場調查報告不能替代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並申請參與現場勘驗的民警出庭作證。

法庭通知參與現場勘驗的民警出庭作證,辯護人主要圍繞進行第二次現場勘查的原因、窗簾與沙發的距離、提取水桶的位置及桶內有無水、玻璃窗有無擊打痕跡、被害人受困房間有無過火等進行發問;公訴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合議庭進行了補充發問。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出舉的第四組證據均無異議。

為證明莫煥晶供述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虛假,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出示了其用榔頭敲擊玻璃的實驗照片,公訴人、辯護人均認為該項證據沒有證明力,建議法庭不予採信。

辯護人出示了由法庭調取的省市消防等部門聯合調查結論及物業存在問題的相關證據材料,法庭出示了第一批趕至火場的兩名消防戰士的書面證言,各方均無異議。對此,莫煥晶提出當時其告訴消防員火災地點並提供房卡;辯護人提出上述證言反映出物業消防設施及消防救援存在一定問題;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物業消防設施等問題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

因聯合調查結論涉及較多消防專業性問題,法院依職權通知公安部滅火專家等兩名有消防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合議庭就火災撲救、火場救援及消防設施中的專業性問題進行了發問,控辯雙方、被害人訴訟代理人進行了補充發問。兩名消防專家分別作瞭解答說明。

此外,在舉證、質證過程中,被害人林生斌違反法庭紀律,突然咆哮並將訴訟代理人的保溫杯擲向莫煥晶,砸中一名法警的面部,且不聽制止,審判長依據《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指令法警將林生斌帶出法庭,被害人的二位訴訟代理人繼續參加庭審訴訟活動。

法庭辯論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居民住宅內放火,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放火罪、盜竊罪。莫煥晶對如何控制火勢事先未採取任何準備措施,即便對本案嚴重後果持過失心態,依法也應當構成放火罪並對全部後果承擔責任。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補充提出莫煥晶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預謀放火且作案時思維清晰、精神正常;莫煥晶偷盜、撒謊成性,人品低劣,歸案後的供述避重就輕,所提放火動機等辯解不足採信,庭審中無悔罪表現;本案不存在多因一果的問題,物業、消防的問題不能減輕莫煥晶的罪責,假如沒有物業、消防的滅火救援,後果將更嚴重;請求法院對莫煥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查明火災的完整過程。

晚19時始,杭州中院繼續開庭審理。

被告人莫煥晶表示認罪,但辯稱其從來沒有想過要去傷害朱小貞等被害人。對於盜竊罪,辯護人提出莫煥晶從紹興、上海三位雇主家盜竊的財物均已退還,其對盜竊財物有贖回、歸還的意願,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在司法機關掌握其盜竊事實之前主動交代,構成自首,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放火罪,認為莫煥晶沒有放火動機,不想造成火災以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莫煥晶積極滅火救人並非逃離現場,造成火災的主要原因、關鍵原因是莫煥晶放火,但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也是因素;莫煥晶在自己報警以及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在現場等候,訊問時如實供述,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請求法庭綜合考慮莫煥晶放火的主觀惡性、事後積極救助行為、釀成慘劇的多重因素、認罪悔罪態度好,對莫煥晶從輕處罰。

公訴人答辯中強調,莫煥晶在居民樓內點燃書本、引燃窗簾,該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對此莫煥晶主觀上能充分認識並預見而未採取任何避免措施,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依法構成放火罪並應當對全部危害後果負責,且犯罪動機卑劣;莫煥晶刻意選擇男主人不在家的凌晨時段放火,且沒有積極有效的滅火救人行為;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與莫煥晶的犯罪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莫煥晶並非主動投案,而是接受訊問後才供述放火、盜竊的事實。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補充提出,莫煥晶在放火後未積極救援,放任火勢蔓延,應對後果負全責;主雇關係好更能說明莫煥晶放火動機卑劣。

辯護人補充提出,莫煥晶僅具有放火滅火的邀功借錢想法,沒有為了掩蓋盜竊事實而放火的動機;莫煥晶不具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物業消防管理責任是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具有影響力;莫煥晶的坦白有助於查清本案放火事實。

審判長歸納爭議焦點

各方訴訟參與人主要圍繞莫煥晶放火的真實動機及罪名;物業管理及設施維護、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減輕莫煥晶的罪責;莫煥晶是否存在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能否據此減輕其罪責等問題,充分闡明瞭各自的觀點。

法庭辯論結束

莫煥晶向法庭作了最後陳述,表示其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但由於其行為造成無法輓回的傷害,給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對被害人一家深深地道歉;其長期沈迷於賭博,犯下不可饒恕之罪,表示認罪悔罪,希望法庭給其公正的裁決;其勸告大家引以為戒,不要賭博。對控辯雙方及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已充分聽取在案。鑒於本案案情重大,合議庭評議後將提交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擇期公開宣判。

晚20時50分,審判長宣佈休庭。

來源: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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