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聚焦
廣東省司法廳經調 44 28255 44 12563 0 0 4607 0 0:00:06 0:00:02 0:00:04 4606查發現,當事人隋牧青於2014年4月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存在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2017年1月在四川省新津縣公安機關存在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2018年1月23日,廣東省司法廳向隋牧青送達《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粵司罰立字[2018〕第1號),告知隋牧青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隋牧青於當日書面申請聽證。2018年2月3日,廣東省司法廳按程序公開舉行了聽證會。
本案現已處理完畢。今日,廣東省司法廳在網站上公佈了對隋牧青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隋牧青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經廣東省司法廳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對其處以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處罰決定。
來源:廣東律師之家微信公眾平台文件來源:廣東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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