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独家整理】注安考试知识点:关于发证及管理权限总结

2017-08-04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高危行业


1、二级发证:中央管理企业国家级发证、非中央的省级发证

(1)安监局:危化品、烟花爆竹(市级初审)、非煤矿山

(2)煤监局:煤矿


2、一级发证:省级发证

(1)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管理部门:民用爆炸物品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



二、经营许可证


1、一般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县级安监

2、剧毒、易制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市级安监

3、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安全许可证:市级安监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许可证:县级安监

5、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省级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管理部门(工商登记向县级公安备案,销售品种、数量向省级民用爆竹物品相关管理部门和县级公安备案)



三、购买许可证


1、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县级公安(包括购买备案)

2、民用爆竹物品购买许可证:县级安全(购买品种、数量向县级备案)



四、使用许可证


1、危化品:市级安监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县级公安(工商登记后向县级公安备案)



五、道路运输许可证/通行证


1、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始发地或运达地)县级公安

2、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县级公安(运达地)

3、民用爆竹物品运输许可证:县级公安

4、危化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其他证


1、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县级国土部

2、矿长安全资格证:县级煤炭管理部门

3、矿长资格证:县级煤炭管理部门

4、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5、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省级安监审核、国家级发证

6、乙级安全评价资质:市级安监审核、省级发证



关于哪一级管理的总结




一、国家级相关部门负责的事件


1、影响全国、跨省的突发事件: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

2、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

3、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国务院

4、部门规章行政处罚罚款限额:国务院

5、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授权的省级政府

6、职业病目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安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7、首次使用或进口的职业病危害有关化学材料登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安监

8、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9、伤残等级的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

10、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11、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的组织调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家安监总局

12、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国家煤监

13、危化品包装、容器的检验机构: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足

14、禁止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的范围:国务院交通运输川誉部门、环保、工业与信息化部门、安监

15、危化品登记(生产、进口企业):国务院安监

16、特种设备的设计、安全附件的制造、安装、改造: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许可

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核准



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的事件


1、重、特大突发事件: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

2、地方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省级政府

3、职业健康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4、职业病诊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5、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省级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县级公安组织监督

6、劳动能力鉴定的最终结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7、特种作业人员发证:省级安监及相关部门或委托市级

8、施工单位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

9、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工作报告备案:评价项目所在地省级安监、煤监

1a、特种设备维修:省级特种设备安监许可

11、气瓶充装:省级特种设备安监许可



三、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的事件


1、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

2、危化品使用许可证:市级安监

3、剧毒、易制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市级安监(其他,县级)

4、危化品单位的事故应急预备案:市级安监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登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监

6、中央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市级安监(非中央的向县级中报)



四、应急相关


1、重特大事故: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挥

2、制定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国务院





来源:EHS俱乐部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刘萍


     

点击上图查看【邀请函】详情


声明

1.本平台接收会员单位、行业企业、高等院校、安全评价机构等社会单位投稿,稿件内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免费在本平台及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官网(http://www.chemicalsafety.org.cn/)上进行宣传。投稿邮箱chenguofang@ccsa.net.cn,来稿请标注“微信投稿”字样。

2.本平台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及版权问题等错误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10-64464198),感谢支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