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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北京这个区所有公园、广场禁止携犬进入!

点我→ 北京交通广播 2021-04-17

导 读

近日,北京市延庆区发布消息,北京延庆所有公园广场禁止遛狗。为了彻底杜绝公园内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延庆区公园管理处在妫川广场、百泉公园、体育公园等入口处安装了醒目的警示牌,提醒过往遛狗人士不得携犬进入公园。

(戳图看视频↓)

此外,针对早晚遛狗的市民较多,易发生不文明养犬现象,公园管理处还为广场和公园分派了20位文明劝导员,每天在公园内及出入口对过往市民及遛犬人士进行监督和引导。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如何定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目前在我国民法典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我国民事司法实务关于各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其第七十八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担更为严厉的“无过错责任”

通俗地讲,此类案件中的被侵权人无需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侵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只需证明自己遭受到其饲养动物的侵害,责任人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本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责任人才得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没牵狗绳的加重侵权责任



动物所有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否则将承担更为严厉的侵权责任。此类管控失序既包括主观大意,如遛狗时不牵狗绳、进电梯时不戴防咬口罩等,又包括管理不力,包括动物丢失未及时找回、放弃饲养动物未送交留检所而自行遗弃等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这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没有规定减轻责任的规则,因此将其称为绝对责任条款。明年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减轻责任的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所致损害,不在减轻责任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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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北城

值班主编: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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