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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北京这类业主不可担任物管会委员!您家小区有这样的机构吗?

点我→ 北京交通广播 2021-04-17

导 读

今年5月起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为那些难以成立业委会的社区提供了一个新方案——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物管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条例施行满百天,北京市130多个街道、乡镇累计便成立起1206个物管会,足见社区治理创新的热情。今天(7号),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于明年1月起实施


焦点1:物管会要干哪些事儿?

物业管理委员会如何履职,能发挥多大作用,一直受到小区居民的关注。征求意见稿进一步重申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三种情形可以组建物管会
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不足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物管会承担的13项具体职责,包括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组织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组织筹集、补建、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等。

焦点2:哪类业主可担任物管会委员?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那么,究竟哪些业主能担任物管会委员或者候补委员?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则列出了九项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七)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未有本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
(九)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焦点3:物管会怎么组建?

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物管会的组建流程,只需按照发布公告——推荐人选——确定候选人——确定委员名单——备案刻章的“五步走”流程,即可完整物管会的组建。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组建物管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且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及申请程序。
公告截止日后七日内,社区党组织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随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七日内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并将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如无异议或者重新确定人选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证明。最后,物业管理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焦点4:物管会什么情况下解散?

作为临设机构,按照规定,物管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到后如何退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届满或解散的情形,畅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退出路径。根据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物管会将届满或解散:
一、已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二、因为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三、如果三年期满还没能成功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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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北城

值班主编: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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