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唑仑、γ-羟丁酸,这两个名字陌生的物质,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也是不法分子惯用“迷药”的主要化学成分。给人“下药”,尤其是给女性“下药”,手段卑劣让人深恶痛绝。但这种行为如何在法律上定性,如何依法严惩不法分子,常常引发大家讨论。昨天(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6月24日,最高检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一起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最高检通报的案情显示,“90后”男子郭某某原系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2015年,郭某某为寻求刺激,产生给女友下“迷药”的想法。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2015年至2020年间,郭某某趁女友不知情,多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她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酒中,女友饮下后昏迷两天。
除了给女友下药,郭某某还将“魔爪”伸向了其他人。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两位女性朋友到火锅店吃饭,他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她们的啤酒杯中。两位女士回来后,一人将啤酒直接喝下,而另一人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了出来。不久,喝下啤酒的女子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同伴送往医院救治。座上除了郭某某再无他人,两位受害人怀疑被郭某某“下药”,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郭某某长期以来“下药”的行为才被陆续调查出来。根据郭某某给人下“迷药”的事实和证据,公安机关从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角度取证,重点调取涉案电子数据及书证。2021年1月7日,公安机关以郭某某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立案侦查。2021年3月2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以郭某某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郭某某辩解对女友未使用三唑仑片,对两位女性友人使用的“迷药”是在外地酒吧陌生人处购买的“拼酒药”,不知道该药成分,认为可能是高度酒精。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查证毒品来源为主线自行补充侦查,从郭某某上网记录海量电子数据中,发现了其购买药品的名称、药效、使用方法、支付方式、收货地址等诸多细节,最终查明了其在火锅店使用的γ-羟丁酸的来源,形成了客观性证据锁链。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郭某某作为国企工作人员,欺骗多人吸食毒品,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2021年4月28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结合郭某某的认罪态度提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郭某某的辩护律师为他作了无罪辩护。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包括,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某某给其女友下的药系三唑仑片;郭某某不知道所下“迷药”属于毒品;郭某某的“下药”行为未造成几名被害人成瘾,也未出现严重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等。 ● 郭某某购买“迷药”记录与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和时间间隔对应,加上他的网上购买记录、浏览记录、聊天记录等,结合三位被害人陈述,足以认定涉案的“迷药”为三唑仑和γ-羟丁酸。
● 从郭某某与网络卖家的聊天记录、郭某某浏览相关药品信息以及其通过网上邮寄、假名收货的方式进行交易等情节,足以推定其明知此类药物的性质属于毒品。
● 欺骗他人吸毒罪不需要具备特定的动机或目的,也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未让被害人染上毒瘾等,不成为否定其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抗辩理由。2021年8月26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16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前,一些不法分子给他人投放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增多,社会危害性大。对于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指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镇静、安眠等药用功效,往往成为行为人抗辩其毒品属性的借口。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仍利用其毒品属性和用途的,应当依法认定相关物品为毒品;行为人对于涉案物品系毒品主观上是否明知,应当根据其年龄、职业、生活阅历、有无吸贩毒史以及对物品的交付、使用方式等证据,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综合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