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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借钱者失联 担保者跑路 四川绵竹一市民1700万被骗

2014-12-29 香港商报西南新闻中心

借钱者失联 担保者翻脸 邬氏家族1700万被骗

——关于绵竹市一起“杀熟”案件致使民众权益被侵害的新闻调查

编者按:借钱者跑路失联、担保者推诿翻脸,1700万元巨款被熟人设计骗逃;维权者正当维权,却遭担保者放言“后台很硬”,寒风里苦苦守候70多个日夜无果……一起典型的“杀熟”案件在四川绵竹市发生,遗留下的社会稳定隐患正在酝酿发酵之中。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担保者蔑视法律与正义的底气来自何处?社会公平正义如何体现?政府如何疏导冲突并维护民众合法权益?都成为该案件中值得探究和反思的问题。 香港商报记者宋贵伦

20141215日,四川绵竹市的夜间气温为0~-1度。为了维权,邬明礼及其众亲属100多人已经在林辰集团厂区及办公区自搭的帐篷里守候了70多个日日夜夜,尽管期间有耄耋老人受不了彻骨严寒而发生晕厥。但邬明礼等人不知道他们的的维权行为将何去何从。

“杀熟”没商量

邬明礼,绵竹人。邬氏家族企业的实际操作人。

周寿荣,绵竹人。四川林辰实业集团股东,原持该集团49%股份。

游晓波,绵竹人。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法定代表人,原持该集团51%股份。

据了解,邬明礼与周寿荣、游晓波早年就相互认识,算是互知底细的熟人。20129月,周寿荣找到邬明礼,称有一笔2000万贷款到期,需要资金作短期周转,请邬明礼借他1900万用于还贷,周转期限为一个月,待银行新的贷款批下来后就归还,双方约定资金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

邬明礼考虑到和周认识多年,周又持有林辰集团49%股份,需要资金周转在情理之中,于是从邬氏家族中筹集了1900万元,并在2012919日、920日、921日,分3次从自己的银行卡上(账号:622208440200XXXX631)以800万、800万、300万的额度,共1900万转到周寿荣指定账户上。据悉,该指定账户为周寿荣儿子周林(后了解已移民至澳大利亚)在成都农商银行三圣支行所开,(账号:622345001004XXXX099),周寿荣于转款同日向邬明礼出具了相应款项的3份借款收条。

一个月后,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周寿荣向邬明礼谎称银行贷款还未审批下来,要求缓几天。随后周寿荣一拖再拖,直到201477日,都还欠邬明礼1700万元。

因考虑到还款追诉时效期的问题,邬明礼在201477日要求周寿荣重新开具了一份总额为1700万的借条,周承诺在2014106日前归还。邬、周还于当日签订了一份以周寿荣在林辰集团所持49%股份中的20%(即公司20%股份)作为借款质押的合同。

彼时,林辰集团法定代表人游晓波亦在场。当邬明礼要求第二天去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游晓波与周寿荣以公司正在办理银行贷款事宜,如果股权异动引起银行警觉将给贷款带来不便为由要求缓几天再去办理。邬明礼的律师当即向邬提出风险警示意见,因此游晓波向邬明礼做出了一份专项书面《承诺》:“因周寿荣已将林辰集团20%股份质押给邬明礼,游晓波保证不将周寿荣该20%股份转让给他人,否则游晓波负完全责任”。

2014927日,1700万欠款的还款期在即,邬明礼却得到了一个坏消息。邬明礼神情凄然地对记者说,“黄老板(周寿荣的另一个债权人)给我打电话说周寿荣联系不上了,电话打不通,人也找不着了!当时我大吃一惊,但转念一想周寿荣还有股份质押给我的。我立即找到游晓波,游晓波说他也联系不上周,但是让我放心,由他来联系周,并说他写的承诺要负责。当时约定101日下午3点解决,谁知游晓波随后就变卦了!”

承诺中质押的股份被恶意转走

邬明礼随后到绵竹市工商局查询林辰集团工商情况,却发现周寿荣原先所持有的49%股份已先后分两次在2014716日、93日全部过户到游晓波名下。自此游晓波持有林辰集团100%股份,却对77日所作承诺翻脸不认。

1215日,在绵竹市相关部门的陪同下,记者见到了游晓波,游晓波对当初自己写的承诺不持异议。当记者问及他在什么样的状态下写的承诺时,游晓波支支吾吾不能自圆其说。而当记者问及他写该承诺的动机和目的让人难以理解时,游晓波仅以“愿意承担一切刑事和经济后果”作为回复。

“我们租了3台摄像机24小时对维权现场进行监控,就是为了证明我们维权没有失当,也是保护我们自己免受对方栽赃。”邬明礼的表弟罗寿能如是说。据悉,自101号起,邬明礼等100多名家族成员参与维权行动,在林辰集团厂区和办公区搭起帐篷表达诉求,游晓波也被邬明礼等人堵在办公室数天。游晓波在邬明礼等维权人面前夸下海口称他和市上某副书记是亲家,让邬等人随便告他!

1114日,邬明礼等人已向绵竹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接收了报案材料,但至今仍说还在审查案情,立案与否在60日内回复。

1027日在绵竹市人民法院调解室里,绵竹市委、市政府责成市公安局、市法院的相关领导进行调解,出于无奈我们和游达成初步意见。因为游晓波的过错,游先借200万给我用来作走司法渠道的费用。后来游晓波却再次食言失信,完全不把参与调解的部门和领导放在眼里。”邬明礼说。

1218日,绵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邬明礼于201412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于20141210日作出(2015)绵竹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异议申请人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据证明邬明礼与周寿荣之间的借款与公司无关,只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晓波作出了偿还借款的承诺,承诺是游晓波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通过听证发现邬明礼与周寿荣之间的借款2000万,周寿荣用在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20%股权作担保,游晓波承诺这20%股权不转让,如有转让由其承担责任,现周寿荣在四川林辰集团有限公司20%的股权已转让在了游晓波的名下,游晓波应负承诺书上的责任。但应该由游晓波个人承担,不应保全公司财产。因此,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的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林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邬明礼的律师对这一裁定认为:“裁定中认定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认定事实不清。邬明礼举了四份证据,1、林辰公司的股东结构2、质押合同。3、承诺书。4、协议。上述证据真实性林辰公司不持异议。其足以证明,一、股权不得转让是林辰公司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即林辰公司的意思表示;二、股权系林辰公司的股权,即该事实与林辰公司有关;三、没有林辰公司的决议和办理,股权不可能变更,故林辰公司是行为人和参与者应承担责任。”该律师表示发生如此错误是不应该的。换一句话说,游晓波说他是个人提供股权转让担保,这是不成立的。因为自然人个体是无资格提供股权担保的,如果这样就明显是欺诈行为,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合同诈骗罪”。如果法院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受害者利益,那么邬明礼面对的一个严酷现实,将会陷于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的局面。另一方面,游晓波等试图将该起事件简单归结为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实际上是避重就轻,严重混淆事件性质,疑似用“金蝉脱壳”的办法逃避责任,让受害人走上漫漫的诉讼之路,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巨额财产的目的。面对绵竹法院罔顾事实的裁定,面对如此困局,邬明礼无可奈何的说,不知道是法官不懂法还是迫于某种压力而为之!这一明显有失公允的裁定将受害人依法维权的愿望击碎,也无异将众多受害者推向绝境,后果堪忧。

在记者截稿之时,接到了邬明礼的电话:“游晓波将当初在法院调解下承诺的200万打到了我的卡上,公安马上就将我们维权现场的人员强制遣散回家了,我们的维权之路将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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