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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杰舜:论族群与民族

2015-05-20 徐杰舜 人类学乾坤

作者简介】徐杰舜,广西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族群概念的引入和使用为中国人类学和民族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天地。族群概念的界定是多义的,有的强调族群的内涵,有的强调族群的边界,有的是两者兼而有之,但简明准确的界定可以概括为“族群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认同,而自觉为我的一种社会实体”。族群与民族的区别是:(1)从性质上看,族群强调的是文化性,而民族强调的是政治性;(2)从社会效果上看,族群显现的是学术性,而民族显现的是法律性;(3)从使用范围上看,族群概念的使用十分宽泛,而民族概念的使用则比较狭小。族群与民族的联系是:族群可能是一个民族,也可能不是一个民族;而民族不仅可以称为族群,还可以包括若干不同的族群。

关键词】族群;民族;民族理论


族群关系是当代国际人类学研究的前沿热点,族群概念的提出对人类学、民族学界研究人们共同体,是一个重大的发展。传统的民族学研究人们共同体,是将其分为原始群、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部族和民族等层面。解放后,由于受苏联民族学的影响,中国民族学界长期以来对民族共同体的研究,不仅研究方法落后、单一,而且理论陈旧,使得中国民族学界无论在学术水平上,还是在学术理论上,都落后于国际学术界,许多学术问题不能得到深入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族群的概念被介绍到了中国,在中国人类学和民族学界产生了强烈的反响。虽然有的学者不主张使用族群概念,但是多数学者却认为族群概念的使用有利于人类学和民族学研究的深入。从一定意义上说,族群概念的使用为中国人类学和民族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天地。

一、关于族群概念

族群(ethnicgroup)概念是西方人类学研究社会实体的一种范畴分类法。从语源学的角度看,ethnic源于希腊语,是经拉丁语进入英语系统的形容词。最初使用ethnic是在15世纪晚期,在英语世界里用以指称非犹太教和基督教徒的各种族成员,是野蛮人和异教徒的代名词,[1]显现出区分我群(in-group)与他群(out-group)的含义。所以牟小磊在他的硕士论文《“中国少数民族”的族性过程与研究策略》中指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ethnic具有指涉非西方宗教世界的人群成员的概念传统。”此后,在西方学术研究中出现了ethnicgroup一词,由于group包含有着共同利益以及一定连带感的人们的意义,所以ethnic group可以视为ethnic的复指名词形式。对应于英语中nation一词具有国家、国民、民族的多义现象,在已有的描述非西方人群的学术文献中,ethnicgroup具有比nation较为下位的意义。对此,美国人类学家郝瑞(Stevan Harrel)先生1996年9月在厦门大学人类学研究所作的《民族、族群和族性》的报告中曾明确地指出:要具体解释族性,应先区分民族(nation)与族群(ethnic group)。英文nation是指有state(国家)或government(政府)的一个族群,含有国家和民族两层意思。而族群本身并不一定含有state(国家)或government(政府)的意义,它只是有意识、有认同的群体中的一种。[2]可见在西方话语中,ethnic不指称具有明显政治优势地位的群体,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ethnic在希腊语词源中的名词形式是ethnos。[3]费孝通先生在《简述我的民族研究经历和思考》中曾说:“ethnos是一个形成民族的过程,一个个的民族只是这个历史过程在一定时间空间的场合里呈现的一种人们共同体。”(《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从这个意义上来看,ethnic group这一概念范畴与nation相比,指涉外延较宽,更具动态性和灵活性。

但是,正如人们所知,族群的概念与文化的定义一样,在西方学术界是多义的。早在1965年,日本学者涩谷和匡就将族群界定为“由于具有实际或虚构的共同祖先,因而自认为是同族并被他人认为是同族的一群人”。[4]这种意义上的族群具有共同的文化传统、相同的语言和相似的生活方式。其后,1969年,挪威人类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亦译为巴特或巴尔特)在著名的《族群与边界》一书的序言中说:“族群这个名称在人类学著作中一般理解为用以指(这样)一个群体:1.生物上具有极强的自我延续性;2.分享基本的文化价值,实现文化形式上的统一;3.形成交流和互动的领域;4.具有自我认同和他人认同的成员资格,以形成一种与其他具有同一秩序的类型不同的类型。”[5]此后,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对族群作出各自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一些:

——族群意指同一社会中共享文化的一群人,尤其是共享同一语言,并且文化和语言能够没有什么变化地代代传承下去。[6]

——族群是一个有一定规模的群体,意识到自己或被意识到其与周围不同,“我们不像他们,他们不像我们”,并具有一定的特征以与其他族群相区别。这些特征有共同的地理来源,迁移情况,种族、语言或方言,宗教信仰,超越亲属、邻里和社区界限的联系,共有的传统、价值和象征,文字、民间创作和音乐,饮食习惯,居住和职业模式,对群体内外的不同感觉。[7]

——族群是指一个较大的文化和社会体系中具有自身文化特质的一种群体;其中最显著的就是这一群体的宗教的、语言的特征,以及其成员或祖先所具有的体质的、民族的、地理的起源。[8]

——族群就是一种社会群体,其成员宣称具有共同世系或在继嗣方面相近,并宣称具有历史上或现实的共同文化。[9]

——族群是指“能自我区分或是能被与其共处或互动的其他群体区分出来的一群人,区分的标准是语言的,种族的,文化的……”[10]

——族群是一种有着共享文化的某些观念的一种分类或群体,这些观念的一个或更多的方面原生性地(primordially)构成群体成员资格的许可证。[11]

——族群这个概念习惯上是指享有同一种文化,讲同一种语言,从属于同一个社会的人。[12]

——族群这个群体包括两个特点:一是族群成员认为拥有共同祖先和共同文化,这种认同可以是客观实在的,也可以是虚拟的(artificial);二是群体用共同祖先、共同文化来有意识地与其他群体相区别,形成内部的统一和外部的差异。[13]

在关于族群的定义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科威特人类学家穆罕默德·哈达德的界定。他说:族群是指在社会上具有独特的因素,因文化和血统而形成不同意识的群体。可以说,它是因体质或文化上的特点而与社会上其他群体区别开来的人们共同体。他认为可识别性(identifiability)、权力差别(differential power)及群体意识(group awareness)是族群的三个基本特点。[14]这是从广义上给族群下的定义。但是学术界比较常用的是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定义:“某种群体由于体质类型、文化的相似,或者由于迁移中的共同记忆,面对他们共同的世系抱有一种主观的信念,这种信念对于非亲属社区关系的延续相当重要,这个群体就被称为族群。”[15]

除上述西方学者对族群概念所作的界定以外,中国学者对族群的概念也作出了自己的界定。孙九霞主张在较广的范围内使用族群定义,即可以等同于民族一词,也可以指民族的下位集团“民系”,还可以在超出民族的外延上使用,并给族群下定义说:“在较大的社会文化体系中,由于客观上具有共同的渊源和文化,因此主观上自我认同并被其他群体所区分的一群人,即称为族群。其中共同的渊源是指世系、血统、体质的相似;共同的文化指相似的语言、宗教、习俗等。这两方面都是客观的标准,族外人对他们的区分,一般是通过这些标准确定的。主观上的自我认同意识即对我群和他群的认知,大多是集体无意识的,但有时也借助于某些客观标准加以强化和延续。”[16]

上述种种有关族群的概念从不同的背景出发,或强调群体内部的共同特征,即族群的内涵;或强调群体的排他性和归属性,即族群的边界;或既强调群体的内涵,又强调群体的边界。由此反映了族群概念的多义性。

笔者认为,如果对族群概念作一个更简明准确的界定,可以这样概括,即:所谓族群,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认同而自觉为我的一种社会实体。这个概念有三层含义:一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的认同;二是要对他“自觉为我”;三是一个社会实体。

族群的概念必须包含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的认同。在诸多学者关于族群的概念中,有的主张以文化、语言、社会为族群认同的要素;有的主张以文化、社会为族群认同的要素;有的主张以宗教、语言、民族为族群认同的要素;有的主张以信仰、价值、习惯、风俗、历史经验为族群认同的要素。其实族群是一个更为灵活、操作性更强的概念,而文化又是一个动态的多变的东西,因此大可不必对社会文化要素的认同作机械的规定,而要从实际出发。

族群的概念必须包含对他“自觉为我”,因为这种对他“自觉为我”,就是族群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既是个哲学概念,也是个心理学概念,是主体在对象性关系中对自身及其与对象世界的关系的意识。[17]族群的自我意识具有认同性、相对性、内聚性、自主性、稳定性,是族群形成的灵魂所在。

族群概念还必须包含这样一点,即:族群是一个社会实体,这是因为,族群作为一种人们共同体是一种社会存在,具有社会属性,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形成,才能发展。如汉族中的客家人,就是在中国历史上出现动乱之时,由中原汉族南迁而逐渐形成的。在客家人迁入华南时,华南的平原沃土早已被土著族群及早期移民所占有,他们只好居山开垦,加上自认为祖先是中原望族,有着一种文化上的优越感,而少与华南土著族群交往,从而过着自给自足的、封闭式的家族生活,并形成了“诗礼传家”、“书香门第”的家风,以及勤劳、勇敢、豪爽、深沉的性格。如果离开了这些社会背景和条件,客家人也就不成其为客家人了。

二、族群与民族的关系

关于民族概念问题,从民族译名到对斯大林民族定义[18]的争论,在中国由来已久,且众说纷纭。我在《从原始群到民族——人们共同体通论》第六章《民族共同体》中曾对“民族”一词的译名,民族概念在东西方的历史发展,以及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质疑和争论作了详细的论述。我认为,在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争论中所提出的种种修改方案,“并没有对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有实质性的理论突破,无论补充一点或减去一点,稍加分析推敲,就可见其与斯大林的定义大同小异,有的在表述上还没有斯大林的简练和明确”。[19]因此,从宏观上看,笔者认为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是具有学术性、科学性和普通性的。问题在于,我们在考察民族时应该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那么,族群与民族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民族与族群虽然都是历史上形成的人们共同体,但两者的区别十分明显。

从性质上看,族群强调的是文化性,而民族强调的是政治性。

族群这个人们共同体的根本属性在于它的文化性,无论哪一位学者的定义都认同这一点。正因为如此,笔者才认为族群是一个对某些文化要素的认同而自觉为我的一种社会实体,以此突出它的文化性特征。

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虽然也具有文化性,但这不是它最重要的基本特征,一些民族虽然没有鲜明的文化特征,但仍然认同为一个民族,因为他们仍具有民族的自我意识。民族强调的是它的政治性。这是因为:

第一,在从部落发展成民族的历史过程中,国家是孕育民族的母腹。恩格斯说过:“建立国家的最初企图,就在于破坏氏族的联系,其办法就是把每一氏族的成员分为特权者和非特权者,把非特权者又按他们的职业分为两个阶级,从而使之互相对立起来。”[20]所以,国家的产生,对民族形成的最大作用,就是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氏族组织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地区组织,因而才能和国家相适应。”[21]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又说:“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组成国家的新社会取而代之,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22]

民族与氏族、部落等人们共同体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以地缘关系为基础,后者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所以,国家的产生也就表现为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转化的完成。对于民族形成更重要的是,最初的国家无不用战争来扩大自己的地域范围,以站稳脚跟并充实自己的力量。于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国家的产生和战争的频繁,杂居现象也愈加明显,无形之中国家成了形成民族共同地域的纽带。

一般情况下,最初的国家都要使用行政的手段统一语言、文字,加强人们的经济联系。有的学者正确地认为:“国家是民族共同体形成的工具,只有借助于国家的推动,并在国家的强力作用下,把不同的人们共同体聚集在一起,利用国家的力量对它们加以融合,一个稳定的民族共同体才有可能形成。”[23]

第二,民族与国家政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此,周星在《民族政治学》中有很好的论述。他认为:任何国家政治体系的发育与存续,都必须以既定的民族、民族社会或多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存在为背景。在国家的制约下,当民族规模与国家政治体系相吻合时,该民族的政治体系便采取了国家的形态,以其民族构成的单一性而成为民族国家。而民族规模与国家政治体系不相吻合的情形有两种状态:一为国家以多民族社会为背景,因民族构成复杂而为多民族国家;二是一个民族分为若干个民族社会,形成若干个民族国家政治体系。多民族国家的政体形式既有单一制,又有联邦制和邦联制等,情况也不尽相同。但是,不管怎样,多民族的构成,总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或渠道对国家的政体结构产生影响,或者导致联邦与邦联,或者采取单一体制之内的民族区域自治。

由此可见,在民族国家的条件下,民族与国家的界限及利害多是相互一致的,民族的愿望可以直接成为国家政策的基础。国家的政治社会化与一体化努力,久而久之,便可以改变民族性格,而民族性格又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国家政治制度。在多民族国家中,国家的宪法也可能对国内各民族的利益做出保障。

总之,国家政治体系(无论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需要以民族、民族社会或多民族社会为依据。民族的某种程度与性质的统一,常常都以国家为归宿,并构成国家存续的重要条件。

这种民族的统一,也可在若干不同的层面上实现,从而在国家政治体系内部构成某种自治或特区政治体系的基础。所以,民族构成是国家分类乃至于国家政体分类的尺度之一。单一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和联盟制的多民族国家等,正是这样的分类。[24]

正因为民族从形成到发展都与国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周星先生还明确地提出了“民族的政治属性”这一命题。他说:对于民族政治学的民族观而言,民族除了它在文化、地理、语言和心理等方面的特性之外,还有着十分突出的政治属性。这种政治属性是如此重要,以致于民族共同体与民族社会的其他任何特性,在特定的条件下,都可能受到民族政治属性一定的影响,并且,常常也作为民族政治属性的某些资源和表现形式。民族政治属性的命题,是民族政治学得以成立并展开研究的根本基点,这不仅意味着承认民族现象与政治现象之间固有的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而且意味着把政治属性视为民族共同体及其范畴的本质内涵之一。[25]

在中国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族群的文化性特质与民族的政治性特质之间的反差更是凸显无遗。作为族群,无论是汉族的客家人、广府人、闽南人、平话人、东北人、陕北人、昆明人等,还是瑶族的盘瑶、山子瑶、花蓝瑶、茶山瑶、过山瑶、布努瑶等,抑或是彝族的黑彝、撒尼、阿细、红彝等,还是苗族的花苗、红苗、白苗、青苗,都以文化为边界,既不享有政治权利,也不谋求政治权利。而民族则不然,作为一个民族,在中国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承认。而一个共同体一旦被确认为一个民族,就享有国家赋予民族的一切政治权利,哪怕这个民族只有几千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也必须有其代表,并享有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权利。

从社会效果上看,族群显现的是学术性,而民族显现的是法律性。

族群概念的引入,尤其是我们运用族群概念来研究民族内部的支系或民系,如近几年对客家人的研究,所显现出来的社会效果都是学术性的,既无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无政治权利的追求。所以,不具任何政治色彩的族群概念的使用,从学术上为我们更深入、更细致地研究人们共同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武器”或“工具”,或者说是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不会引起什么争议的话语。

如前所述,民族的政治属性决定了民族问题在涉及到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时,必须依靠法律给予保障和进行裁决。所以,为了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国家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来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从而在社会效果上显现出来的是法律性。可以说,民族及民族问题从古到今一直是一个敏感的政治因素。

从使用范围上看,族群概念的使用十分宽泛,而民族概念的使用则比较狭小。

在传统的民族学理论中,原始群、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部族和民族都有严格的界定。斯大林所定义的民族是前资本主义民族和资本主义以后的民族,而不包括氏族、部落等前民族共同体在内的所谓“广义的民族”,这一民族概念的使用范围比较狭小,故人们称之为“狭义的民族”。正因为民族概念有不同的学术涵义,所以在使用中,由于理解的不同和环境的差异,往往引起误解和争论,中国学术界20世纪60年代初就民族译名而引起的争论就是一例。而当中国学术界对民族概念争论不休之时,美国人类学界主要关注的则是族群及族群关系。

由于族群强调的是文化性,它的形成和发展与政治无关,所以它的使用范围宽泛,外延可大可小。一方面,它可以泛指从古到今的一切人们共同体:若从历史上看,可以指原始族群、古代族群、现代族群;若从结构上看,可以指大的人们共同体集团,如中国古代的百越集团、苗蛮集团、戎狄集团等,以及当代的中华民族,也可以指一个具体的民族共同体,如汉族、壮族、蒙古族、维吾尔族、藏族等。另一方面,它还可以指民族内部的一个支系或民系,如汉族的客家人、广府人、东北人、陕北人等。周大鸣就说过:“族群可以是一个民族亦可是一个民族中的次级群体,如汉族中的客家人、闽南人、广府人等;而民族一词无法包含这些内容。”[26]总之,族群的使用没有什么限制,虽然看起来似乎无所不指,无所不包,但在实际应用中,操作方便,一目了然,绝不会像民族概念那样容易产生歧义,引起不必要的概念争论。

族群概念的使用虽然有灵活方便的特点,但它也不能完全替代民族。民族共同体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政治性质的,被赋予法律地位的一种人们共同体。如前所述,其与国家有密切的关系,故而用“族群”取代“民族”不可取,也无法实施。尤其在我们中国,每一个民族的地位都是经过国务院批准后确认的,并且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给予法律保障。人们对此不能视而不见。我在1998年8月初访问美国华盛顿大学人类学系时,曾与郝瑞教授讨论这个问题,请美国学者在研究中国族群问题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族群与民族的区别,两者之间的联系也就容易理解了。简言之,一个族群可能是一个民族,也可能不是一个民族;而民族不仅可以称之为族群,还可以包含若干不同的族群。

【来源】《民族研究》,2002,01:12-18+106.



[1]参见Robert H.Winthrop, Dictionary of Concepts in Cultural Anthropology, GreenwoodPress,1991,pp.94—95。转

引自牟小磊硕士论文:《“中国少数民族”的族性过程与研究策略》(1997年打印本)。

[2]参见Robert H.Winthrop, Dictionary of Concepts in CulturalAnthropology,pp.94—95。转引自牟小磊硕士论文:

《“中国少数民族”的族性过程与研究策略》(1997年打印本)。

[3]参见[美]郝瑞:《民族、族群和族性》,《中国人类学会通讯》第196期。

[4]转引自M·G·史密斯:《美国的民族集团和民族性》,《民族译丛》1983年第6期。

[5] Barth,F.,Ethnic Groups And Boundaries, Waveland Pess,Inc.,1996.转引自[挪威]弗雷德里克•巴斯著,高崇译、周鸣校、李远龙复校:《族群与边界(序言)》,《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6]参见Barfield,Thomas,ed.,The Dictionary of Anthropology, BlackwellPublishers,1997。转引自周大鸣:《论族群与族群关系》,《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7]参见Themstrom,Stephan,ed.,Harvard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EthnicGroups,1980。转引自周大鸣:《论族群与族群关系》,《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8]参见Nathan Glazar & Daniel P. Moynihan, Ethnicity Theory andExpri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5。转引自周大鸣:《族群与文化论———都市人类学研究(上)》,《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9]参见Stephen Cornell, The Variable Ties that Bind: Contend andCircumstance in Ethnic Process, Ethnic and Racial Studies, Volume 19,Number2,April 1996。

[10] Scymour-Smith,Charloue,DictionaryofAnthropology,Macmillan,p.95.1986.转引自孙九霞:《试论族群与族群认同》,《中山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11]参见Negata, Judith, In Defense of Ethnic Boundaries: The Changing Mythsand Charters of Malay Identity, in Ethnic Change, Charles F.Keyes,ed.,SharpPublishers,Inc.,1987,p.37。转引自牟小磊硕士论文:《“中国少数民族”的族性过程与研究策略》。

[12]参见Charles F.Keyes: Ethnic Adaptation and Identity: The Karen on theThai Frontier With Burma,1979。转引自乔健:《族群关系与文化咨询》,周星、王铭铭主编:《社会文化人类学讲演集》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83页。

[13]参见[美]郝瑞:《民族、族群和族性》,《中国人类学通讯》第196期。

[14]参见[科]穆罕默德•哈达德著、晓兵摘译:《科威特市的民族群体和民族等级结构》,《民族译丛》1992年第5期。

[15]Marx Weber, The Ethnic Group, In Parsons and ShilsEtal(eds),Theories of Society, Vol,l, The Free Press,1961,p.306.转引自孙九霞:《试论族群与族群认同》,《中山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16]孙九霞:《试论族群与族群认同》,《中山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17]参见彭英明、徐杰舜:《从原始群到民族———人们共同体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2页。

[18]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是:“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见《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86页。

[19]彭英明、徐杰舜:《从原始群到民族———人们共同体通论》,第189页。

[2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7页。

[2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8页。

[2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23]张敦安:《国家在民族形成中的作用探究》,《民族学研究》第8辑,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页。

[24]参见周星:《民族政治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8—92页。

[25]参见周星:《民族政治学》,第31页。

[26]周大鸣:《现代都市人类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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