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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收入615.40亿!虚增利润119.11亿!制作虚假账套!加盖审计机构虚假印章!

会计雅苑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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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胜通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胜通集团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小公募债)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


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胜通集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了“16胜通01”“16胜通03”和“17胜通01”共3期小公募债。上述小公募债的募集说明书披露了胜通集团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财务数据。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胜通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了“17鲁胜01”“18鲁胜01”和“18鲁胜02”共3期私募债。上述私募债的募集说明书披露了胜通集团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财务数据。在上述私募债存续期内,胜通集团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


胜通集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包括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和定向发行(包括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


2014年10月至2017年11月,胜通集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了“14胜通MTN001”“15胜通MTN001”“16胜通MTN001”“17胜通MTN001”“17胜通MTN002”“16胜通CP001”和“17胜通CP001”债务融资工具。上述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披露了胜通集团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财务数据。在上述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胜通集团披露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


2016年12月,胜通集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定向发行了“16胜通PPN001”债务融资工具。在该定向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胜通集团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


(一)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套等方式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因融资需要,2013年至2017年,在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王秀生决策并组织下,胜通集团以胜通钢帘线、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该公司于2013年停产)和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光科)等三家子公司为造假实体,通过复制真实账套后增加虚假记账凭证生成虚假账套及虚构购销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胜通集团将虚假账套数据提供给审计机构。


1. 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情况。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上述三家子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共计615.40亿元,各年度分别为86.53亿元、98.87亿元、142.53亿元、141.84亿元、145.62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44%、67.30%、71.41%、70.20%、68.50%。


2. 虚增利润情况。2013年度至2017年度,由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扣除虚增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胜通集团虚增利润总额共计113.00亿元,各年度分别为16.54亿元、20.24亿元、20.67亿元、23.06亿元、32.49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1.61%、138.39%、142.23%、117.64%、164.24%。


(二)通过直接修改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后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利润


胜通集团在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出具2016年度、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后,直接修改经审计后的胜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在修改后的财务报表上加盖虚假的中天运印章后将报表对外披露。通过该方式,胜通集团2016年度虚减营业成本4.41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4.41亿元;2017年度虚减销售费用2.30亿元,虚增财务费用0.60亿元,共计虚减费用总额1.70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70亿元。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胜通集团2013年度至2017年度累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615.40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为亏损。各年度虚增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86.53亿元、98.87亿元、142.53亿元、141.84亿元、145.62亿元,占当期对外披露收入的比例为59.44%、67.30%、71.41%、70.20%、68.50%;各年度虚增利润总额为16.54亿元、20.24亿元、20.67亿元、27.47亿元、34.19亿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的比例为121.61%、138.39%、142.23%、140.14%、172.83%。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和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案涉募集说明书、案涉年度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凭证流水、纳税申报表、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王秀生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王忠民和董本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李国茂和刘安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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