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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会计师事务所成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会计雅苑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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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7日,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发来的相关文书,根据法院文书显示,叶国宣与公司等相关当事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1月06日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 叶国宣
被告一: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潘琦
被告四:姚国平
被告五: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六:王国生
被告七:黄巨芳
被告八:马滨岚
被告九:周联俊
被告十:陈磊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共计598, 136.00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由十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3、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证券简称为天成控股、 ST天成、 *ST天成,股票代码为600112。 原告作为一名证券投资者,正是基于对其公告信息的信任,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了大量该股票。

2021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对天成控股及相关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并出具了[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天成控股2017至2019年年报审计机构,在2018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执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且存在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前后任会计师沟通程序不到位的情况,被贵州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 于近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等诉讼材料。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受理情况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 原告: 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二) 被告一: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34,212,241.99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34,167,141.36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34,167.14元、佣金损失人民币10,250.14元、过户费损失人民币683.34元;

(2) 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77,000元;

(3) 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以上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4,689,241.99元。

(四) 事实与理由:

2014 年 11 月,华仪电气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下称“案涉非公开发行”),并与案涉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兼主承销商被告二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向原告共同推介案涉非公开发行。 基于上述推介, 原告认为该募集资金方案可为华仪电气发展带来良好的经济收益,进而使认购涉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获得客观的投资回报。鉴此, 原告确定了投资意向。

2014 年 12 月 5 日,原告与华仪电气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原告以现金认购 12%的案涉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9年 1 月 2 日,涉案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原告基于对案涉非公开发行预期收益、华仪电气善意、诚实经营以及披露之信赖,选择继续持股。

2019 年 11 月 25 日, 华仪电气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 ; 2019 年 12 月 20 日,华仪电气发布《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募集资金使用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 此后, 华仪电气股价一路下跌,原告被深度套牢,华仪电气的侵权行为,不仅使案涉非公开发行方案预期的经济收益未能实现,还导致原告遭受了巨额的投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华仪电气应予赔偿。

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宜生、吴逊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注册会计师吕瑛群、皇甫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被告二、被告三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了相关业务规则,具有重大履职错误,导致华仪电气得以长期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与华仪电气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 等文件, 钟世位、钟祥瑞作为原告起诉公司、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立案,案件涉及情况如下:

(一) 案件背景

2021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债务豁免的议案》;2021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2021年12月27日,公司与钟世位、钟祥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有的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60万元全部转让给上述两位自然人。

2021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交易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司已收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的转让价款且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

上述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二) 本案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钟世位

原告二:钟祥瑞

被告一: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关于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为6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两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600,000元、支付利息11,847.83元(其中,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9日为9,202.33元;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9日为2,645.5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以上第一至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611,847.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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