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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同一合同不同批次产品认定为单项履约义务的具体依据,与同行业是否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公司将同一合同不同批次产品认定为单项履约义务,主要系每一批次商品为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具体依据如下:
(1)公司向客户销售的产品为电源管理芯片,交付的产品均独立包装、可独立使用。客户在签收后即能用于其自身产品生产,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即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无需等待合同中全部产品交付签收完成。因此,各批次商品能够明确区分。
(2)在合同层面,转让单批次商品的承诺与其他批次商品转让可明确区分,金额可以单独计量。
综上所述,公司将同一合同不同批次产品认定为单项履约义务,公司按照客户需求分批发货,公司在取得相应的客户签收单后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行业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中,境内销售主要为客户签收确认收入,境外销售主要以出口报关手续完成确认收入,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基本一致。
(二)报告期内该类情形涉及的交易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关合同和签收单等认定依据
报告期内, 该类情形涉及的客户为智芯微,交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根据同一合同不同批次产品按实际签收日期,分批确认收入的原则,涉及调整报告期原始财务报表的合同共 2 份。通过查阅相应的销售合同以及对应每一批次的签收单,根据实际签收日期调整收入确认对应的会计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