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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不恰当!重要科目底稿缺失!上市公司会计师收证监局警示函!

会计雅苑 20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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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张*、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美尚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


一是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及部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未制定针对性应对措施;二是识别货币资金、收入、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存在特别风险,但在未执行控制测试的情况下即认定相关内部控制运行有效。以上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货币资金内控审计流于形式


你们执行货币资金内控审计中,未对部分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如未了解公司对开立银行账户的控制情况,未对银行存款收入情况执行控制测试。


2、销售与收款相关内控审计执行不当


一是销售与收款控制测试中未确定关键控制点,在未对录入合同信息、对账与调节执行控制测试的情况下,即得出相关控制活动运行有效的结论;二是识别出公司存在影响收入及应收款项确认等重要控制偏差,但未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三是在公司公告上市以来所有年度应收账款回款及收入确认存在大额差错的情况下,不恰当地将应收账款记录相关的风险评价为较低。


以上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审计工作底稿缺失且存在数据不一致


一是未见*ST美尚本部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等重要科目底稿;多个重要科目仅有审定表、明细表;二是底稿中部分科目的明细表、审定表、单体报表金额不一致。


2、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一是获取的货币资金相关审计证据控制程序缺失,如未见获取企业开立账户清单、银行对账单、部分银行函证的控制过程记录;二是未对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进行核对分析。如未对开立账户清单与账面账户明细进行核对,未对信用报告信息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未对银行账户执行有效的双向核对程序;三是部分银行回函显示存在大额资金冻结,与发函金额不符,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核实部分大额重要收支的业务实质。


3、应收款项、合同资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一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当。部分函证无控制过程记录。部分科目回函比例极低,且未执行有效的替代测试。部分回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部分客户回函印章异常,部分客户回函与其他审计证据矛盾;二是未对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核销获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未见对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依据和核实情况。认可公司不对未完工项目确认的合同资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但无审计依据。


4、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一是公司披露收入政策与实际执行不一致,你们未发现该披露有误;二是你们未对营业成本执行重新计算及核对等程序,无法合理保证营业成本账面计价的准确性;三是你们未对部分收入的审计调整获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5、存货、固定资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一是你们对公司存货监盘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未倒轧至资产负债表日。部分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当,对无法抽盘的存货直接认可账面价值;二是部分固定资产盘点无相关人员签字,部分固定资产无盘点及监盘记录;三是认可公司不对存货及固定资产计提减值的会计处理,但未取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6、应付账款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一是与大股东还款及相关的债权转让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见访谈控制程序,部分供应商视频访谈未核实被访谈对象身份信息。访谈未核实供应商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具体构成及真实性。部分供应商访谈结果与公司账务处理矛盾,你们未对相关债权转让的商业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二是未对部分应付账款审计调整及抵消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应付账款函证执行不到位。如部分回函晚于审计报告日,部分函证存在异常,部分回函不符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7、税费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一是未见*ST美尚本部所得税费用相关底稿,未考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于2022年4月8日发布的公司新增欠税公告,未评估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二是你们大额调减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及应交增值税,但底稿无相关税费测算过程,但未取得税务部门同意退税的文件等审计证据;三是公司在其他流动资产中含暂估进项税(未开票),你们未发现上述会计处理问题。


8、预计负债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一是公司涉及多起诉讼,你们未将诉讼事项评估为重大错报风险,未对诉讼的完整性、预计负债的合理性获取充分审计证据;二是公司存在大额股份认购款未决诉讼,并就利息计提了预计负债,但未将本金同步调整,你们对同一事项的职业判断相矛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审计意见方面


一是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恰当。你们在营业收入、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存货、应交税费、应付账款、预计负债等多个主要报表科目存在大量执业问题,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此外,你们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中,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偿还完毕和内部控制失效导致的工程项目己完工却不能提供结算单进行确认所产生一系列相关影响仍未消除。以上导致你们发表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不恰当。


二是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ST美尚存在多项内部控制缺陷,达到了公司披露的重大缺陷标准。如公司多次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未能识别3亿元的大额资金被划出,公司自我评价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重大缺陷且截至2021年底没有改善。你们未考虑上述重大缺陷的影响,出具的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第四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你们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中签字会计师张*、常**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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