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最新IPO核查要求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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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
上证函〔2023〕65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根据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上证函〔2021〕230号,以下简称原《指南》)同时废止。
2023年3月18日起,沪市主板和科创板新申报的首发、再融资、重组企业应当按照《指南》要求提交自查表。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申报的科创板首发企业和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申报的主板首发企业,应当按照《指南》要求补交自查表;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本所接收的中国证监会沪市主板首发、再融资、重组在审企业(即主板平移企业)无需提交自查表。科创板首发在审企业已经按照原《指南》要求提交自查表的,无需重新提交。
上述指南全文可在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栏目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第一号 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号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三号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四号 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五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