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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犯罪,网警在行动

陕西网警 陕西网警巡查执法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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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对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涉及网安部门管辖的案件共有11种,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都有那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由此滋生了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危害十分严重。202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2020”专项行动,截至12月20日,全国共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31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700余名。

(2020年公安机关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3100余起)


案例】贾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2018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贾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另处)、杜某(另处)等人购买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包括居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车辆信息、抵押情况、家庭住址等),再通过微信,加价向许某等多人出售,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

最终,被告人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号】(2020)苏1281刑初13号


法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组织考试作弊案(第284条之一第1款)


随着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考试成为了寒门子弟“鲤越龙门”、用人单位选才纳贤以及专业资质评判的有效手段。而考试作弊尤其是国家考试作弊行为,使考试的公平性遭受质疑,对个人的成长、发展影响深远。《刑法修正案九》对此问题的积极响应,其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帮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等考试作弊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有利于打击猖獗并呈规模化、组织化、高科技化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



【案例】彭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彭某某勇在负责某某交规培训公司某某分公司的培训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交给学员作弊方法及作弊装备,先后多次组织学员李某等7人在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作弊,共获利13000元。2018年11月16日9时许,彭某某组织学员肖某在某某市车管所驾驶员考试中心考试作弊时在考场外被民警现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3000元,并缴纳罚款10000元(罚款10000元折抵本案罚金)。


最终,彭某某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号】(2020)鄂09刑终150号


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第284条之一第3款)

案例】许某、王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许某在QQ上向昵称为“海森堡”的上家购买了全国建造师一级考试答案。同月15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许某在多个“一建考试”相关QQ群中发送出售“一建考试”答案的广告,并以免费提供该考试前几门答案的方式吸引作弊考生。尔后,被告人许某将“一建考试”答案出售给主动联系自己的考生刘某、罗某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同期,被告人王某在被告人许某所在的QQ群中复制了部分“一建考试”答案,又从上家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部分答案,以上述相同方式将“一建考试”答案出售、提供给考生吴某、张某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千余元。


最终,被告人许某、王某构成非法出售、提供答案罪,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号】(2019)浙0902刑初105号


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第1款)


【案例】张某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非法招揽车辆交通违章业务,其利用驾驶员身份证信息,通过非法技术手段在“交管12123”平台注册,篡改该平台存储的驾驶员电话号码,绑定违章车辆信息,从而导致驾驶员的驾驶证分数被人盗分。期间,张某某为昵称“车辆年审保险服务137*****00”的微信好友办理该业务一百多单,非法获利人民币6380.52元。

最终,被告人张惠圣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号】(2020)粤0784刑初345号

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五、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第2款)

【案例】张某某等4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45号)

自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等4人经事先共谋,为赚取赌博网站广告费用,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市租住的Trillion公寓B幢902室内,相互配合,对存在防护漏洞的目标服务器进行检索、筛查后,向目标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后门程序)进行控制,再使用“菜刀”等软件链接该木马程序,获取目标服务器后台浏览、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权限,将添加了赌博关键字并设置自动跳转功能的静态网页,上传至目标服务器,提高赌博网站广告被搜索引擎命中几率。截止2017年9月底,被告人张某某等4人链接被植入木马程序的目标服务器共计113台,其中部分网站服务器还被植入了含有赌博关键词的广告网页。

最终,张某某等4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案号】(2018)苏0106刑初487号

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六、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第285条第3款)


【案例】黄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手机网游“某某霸业”游戏正版官方授权,编写、制作两款针对“某某霸业”游戏的“外挂”辅助软件程序,起名为“某某霸业by马可”、“雪花散人传奇”,向不特定玩家进行销售,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该程序严重影响正版游戏的公平性,非法获利达451041.81元。经鉴定,黄某某编写的辅助程序干扰了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及运行方式。

最终,黄某某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号】(2020)冀0110刑初313号


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案例】付某某、黄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02号)


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被告人付某某、黄某某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被告人付某某、黄某某等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54,762.34元。


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付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最终,付某某、黄某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号】(2015)浦刑初字第1460号



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八、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第286条之一)


【案例】沭阳警方侦办全国首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0年1月份,沭阳网警在对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8年以来一直未采取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沭阳县公安局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处罚,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然而在4月份的复查中,该公司仍未作任何整改。随后,沭阳县公安局对该公司以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进行立案侦查。经审查,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孙某某。公司有600余台主机,主要通过淘宝网店、微信、QQ等方式对外开展主机出租业务。


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来源:宿迁网警巡查执法


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第287条之一)

案例】郭某某、杨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1、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郭某某利用微信号加入109个微信群,根据上家的要求将广告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并将发布广告的截图发给上家老板,每单获得5元、8元不等的报酬,主要发布卖香烟、买驾驶证、违章消分、赌博游戏等非法信息,非法获利2万余元。另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其上线陈某某(另案处理)转账给郭某某40500元人民币,让其发布刷单广告。


2、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杨某某使用微信号加入200个微信群,根据上家的要求将广告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并将发布广告的截图发给上家老板,根据发朋友圈的次数每单获得10元、13.5元不等的报酬,主要发布卖香烟、买驾驶证、无抵押贷款等非法信息。另查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其上线陈某某转账给杨天贺13500元,让其帮助拉人推广广告。


最终,郭某某、杨某某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号】(2020)豫1327刑初387号


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第287条之二)



【案例】张某“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4月份,张某明知他人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1张中国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1张邮政银行卡及其实名手机卡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微信昵称为“XXX”的陌生男子。2020年4月16日,犯罪分子冒充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诈骗被害人周某人民币339150.17元,其中人民币292000元通过张某向他人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进行了支付结算。


最终,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号】(2020)辽0112刑初333号


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第291条之一第2款)



【案例】范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0年6月17日15时许,范某某故意编造内容为“各位同学真的要注意了!今日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确诊1例,要做好个人防护!并提醒家人!”的虚假疫情信息,且通过手机发布到名为“XXXX聚会圆满”的微信群内。该虚假信息后被广泛传播,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最终,法院认为,范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号】(2020)京0101刑初432号


法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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