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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的通知

2016-12-09 中国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加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共同制定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直接拥有或者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的机构、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等参与机构,应当根据《指引》的相关要求,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根据《指引》第七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应当自即日起12个月内了结全部融资回购交易,期间不得增加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三、对于不符合《指引》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的回购融资主体,应当自即日起6个月内,调整至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在调整至符合规定前,回购融资主体不得增加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

四、对于已提交入库、不符合《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质押券,回购融资主体应当自即日起8个月内,将其入库集中度占比调整至15%以内;自即日起12个月内,将其入库集中度占比调整至10%以内。在调整至符合规定前,回购融资主体不得以该债券新增入库。

五、除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外,不符合《指引》其他规定的,参与机构、回购融资主体应当自即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规定。

六、自即日起,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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