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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篇文章,大概就是做書存在的最大意义

2017-05-23 狒狒 做書

稿子写完之后我突然觉得,今天的这篇文章,大概是做書这个平台存在的最大意义。我们一直把自己定位成“出版文化的传播者”,我们通过讲述编辑的故事,讲述书籍出版过程中的故事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一本书,了解它如何被发现,又为何以这种形态与读者见面。但是我们好像一直忘了强调“出版”这件事的意义,出版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播,而是知识的合法合理传播。这种合法合理,不单单是给读者们一个交代(通过严格的质量把关为读者筛选更优质的内容——在这里恳请大家不要偏激地把内容审查和某些政治阉割划等号,请考虑绝大多数编辑的辛苦筛查工作),更是给作者一个交代(保证创作者的创作得到应有的回报和保护),这也是我们为什么痛恨盗版和侵权的原因。


今天我想聊聊翻译版权,以及我们嘴上说着讨厌实际上却默默支持的侵权问题。


常上外网的同学都知道,外网上经常能遇到选题很棒、观点也很犀利的文章。因为实在是写的太精彩了,所以有些责任感很强的同学就觉得,“一定要分享给大家啊!”然后就在没有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文翻译成了中文,然后发在自己的公众号里,或者就po在微博上。


翻译者大概只是抱着“好东西大家要一起分享”的心情来做一件自以为很“公益”的事情,但实际上,只要这篇文章的原作者还活着或者死了没有超过50年(有些国家和地区是70年),而你又把翻译的文字拿来公开传播,那你就已经构成侵权了!


我知道很多人听说上面这个事情,是很震惊的。真的…… 目前国内读者对于版权的意识实在太淡漠了…… 他们可能不是有意要做侵权的事,而是根本意识不到自己有侵权行为。


特别是在翻译问题上,因为这个现象真的太普遍了…… 尤其是网络上有这么多汉化漫画、汉化电影、汉化图片、汉化文章,你只会看到大家都在做啊,就像是一种安全的常态…… 但实际上,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作品,都是侵权的(当然也有一小部分人是真的获得了作者的同意后译成中文传播)。


关于翻译侵权这件事,我们讲一个很著名的例子。一个“作者很生气,150年也不授权给你们”的故事。


对文学稍有了解的人,大多听过《百年孤独》这个名字,它是加西亚·马尔克斯非常著名的魔幻现实主义作品。关于这本书,有一个很有名的故事,说老马曾在90年代初来过中国,结果看到满大街《百年孤独》的盗版书——未经过他授权就被很多国内译者擅自翻译,甚至还公开出版了好几个翻译版本。(说来惭愧,我就买过一本中英双语版的……)


老马很生气,后果很严重。他气势汹汹地回国,扬言他的作品150年之内都不会授权给中国。(至于新经典文化如何持之以恒地给老马写信九年终于拿下版权的感人事迹,我在此就不多说了。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查查,随便一搜索都能找到一大堆新闻。)


这是一次相当尴尬的国际丢脸事件。可能就是因为太丢脸了,在这事情发生不到两年后的1992年,中国加入了著名的伯尔尼联盟,成为了《伯尔尼公约》第93个成员国。


《伯尔尼公约》全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如它名字的字面意思,是一份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及其作者相应权利的国际公约。1886年正式生效,原始签字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后来不断有新国家加入。到2016年9月为止,这份公约已有172个成员。


这份公约详细地规定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并保证这些权利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


“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还包括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编,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后来补充时,还加入了对广播内容创造的保护。唯一不适用的领域是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性质的社会新闻。


公约特别提到:


翻译、改编、乐曲改编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它变动应得到和原作同等的保护,前提是,不得损害原作的版权。


至于原作的版权,公约第八条是这么规定的:


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对原作享有权利的整个保护期内,享有翻译授权翻译其作品的专有权利。


没错,只有作者才有翻译和授权翻译其作品的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作者做决定!


之后第九条对这一权利做了更详细的表述:


1. 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作者才享有,如果你去复制去传播,就是侵权!

2. 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翻译作品会影响原作的中文出版发行,而且也相当于替原作者做了出中文版的选择,你怎么知道作者想要翻译成中文呢,他就是不想中国地区看到这篇文章呢?侵权!

3. 所有录音或录像均应视为本公约所指的复制。


《伯尔尼公约》的约定里有一条“合理使用”原则,就是如果是在合理情况下使用原作或对原作进行复制、翻译是可被接受的,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里是这样规定的(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翻译其作品,且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这些规定其实都指向一个结果,如果是你自己翻译想看也就没什么,可一旦你将这些内容投入到其他人可以接触到的公开场合,哪怕没有商业行为,就是侵权。互联网社交平台、自媒体平台,当然都是这样的地方。


今天唠唠叨叨扔出一大堆枯燥的法律条文,可能是一件很无趣的事情,也绝对不如一篇汉化文章阅读量高。但正是这些枯燥的、无趣的、让人感觉碍手碍脚的规定让我们变得更像文明人。因为我们不是仅仅考虑自己的快感和追求而横冲直撞的野蛮生物,我们必须学会慎重地探索其他个体的禁区,尊重他们的存在权利和安全领域。


最后,关于对汉化组的依赖问题…… 是的,我也是会在网上找免费资源的“瘾者”之一。只能说,学会遵守规则,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戒瘾”过程,我们作为一个自然人,能做的事情,除了克制也非常有限。所以,分享一个小故事吧,作为同为“戒瘾同盟”的战友(这个故事看了有几年了,晚上写稿子着急,没查到原文,只写了大概,如果有能找到原文出处的,欢迎贴在留言里,提供一个可信的版本)……


据说久石让当年来中国出差的时候(推测是给姜文做电影配乐?),曾经在路边摊看到了他特别喜欢的美剧《反恐24小时》的盗版光盘。当时日本的电视台只放了一点点,可是他发现这个盗版光盘已经把后面的都出了!老先生当时好纠结,真的好想看啊,好想知道接下来的剧情!但是同为创作者,哪能纵容盗版呢?所以,在地摊前犹豫了一阵子,最后还是决定要忍耐,不买了。


借此,与诸君共勉。



以及,

听了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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